欢迎预约演示

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将尽快跟您沟通

智慧托育

托育装备

托育人才

提交预约
更多联系方式

联系我们

您可以拨打我们的客服人员电话或扫码添加客服微信

400-609-2596 电话服务时间: 工作日 9:00-18:00

城市居住区配套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实施细则
2023-05-18 11:16: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补齐配套托育服务设施短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居住(小)区配套建设托育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验收等工作。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配套托育服务设施指为0—3岁婴幼儿提供安全可靠照护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 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小)区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10个托位标准,建设托育服务设施。老旧城区、已建成居住(小)区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8个托位标准补齐托育服务设施。

第二章 同步规划

第五条 在满足相关政策及标准规范要求的前提下,鼓励托幼一体化建设,鼓励托育服务设施按照“5分钟社区生活圈”统筹集中配建,可根据相关规定因地制宜与养老、教育、办公等建筑合建。(卫生健康、自然资源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六条 市、县卫生健康部门充分考虑人口变化和城镇化发展趋势,坚持普惠优先原则,以市、县为单位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制定托育机构布局专项规划,合理设置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依法批准的专项规划主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依法批准的专项规划纳入同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数据格式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保持一致),其主要内容纳入到详细规划中。(卫生健康、发展改革、自然资源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七条 居住(小)区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前,自然资源部门应当通知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就托育服务设施的配建规模、建设标准等提出建设条件意见,由自然资源部门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土地出让公告,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自然资源、卫生健康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编制新建居住(小)区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同步落实规划条件中配建社区托育服务设施的要求。自然资源部门审定新建城镇居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核实规划设计的托育服务设施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自然资源部门负责)

第九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新建居住(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调整配建社区托育服务设施的,自然资源部门应当通知卫生健康部门参与,并依法履行方案变更程序。未经审查同意,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变更。(自然资源、卫生健康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三章 同步建设

    第十条 配套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应当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2019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等标准规范要求进行设计。(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十一条 将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托育服务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纳入施工图审查范围,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配建托育服务设施应与新建居住(小)区同步建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图审合格的施工图文件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实施,确保配建的社区托育服务设施达到验收条件。对分期开发的新建居住(小)区,配建托育服务设施用房宜统一安排在首期建设,且不得拆分。(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十三条 实施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项目中,统筹推进托育服务设施建设,补齐居住(小)区托育服务设施短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自然资源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四章 同步验收

第十四条 住宅小区配套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应与住宅小区整体同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卫生健康部门参与配套托育服务设施的竣工验收及规划核实,按照国家《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安徽省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等,对配套托育设施是否符合要求提出意见。(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卫生健康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十五条 自然资源、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对托育服务设施建设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进行核实。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设计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自然资源、卫生健康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阶段,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新建住宅小区配建托育服务设施用房纳入工程验收范围,对未按照要求配建托育服务设施用房的新建住宅小区项目,不予通过验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依法对托育服务设施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育服务设施,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地要加强托育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应根据职责和分工,加强配合和协调,及时监管查处不按规划配建、配建不达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自然资源、发展改革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十八条 各地要定期组织对居住(小)区配套建设托育服务设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检查情况要及时通报。(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自然资源、发展改革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7月20日起实施。


城市居住区配套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实施细则
2023-05-18 11:16: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补齐配套托育服务设施短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居住(小)区配套建设托育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验收等工作。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配套托育服务设施指为0—3岁婴幼儿提供安全可靠照护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 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小)区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10个托位标准,建设托育服务设施。老旧城区、已建成居住(小)区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8个托位标准补齐托育服务设施。

第二章 同步规划

第五条 在满足相关政策及标准规范要求的前提下,鼓励托幼一体化建设,鼓励托育服务设施按照“5分钟社区生活圈”统筹集中配建,可根据相关规定因地制宜与养老、教育、办公等建筑合建。(卫生健康、自然资源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六条 市、县卫生健康部门充分考虑人口变化和城镇化发展趋势,坚持普惠优先原则,以市、县为单位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制定托育机构布局专项规划,合理设置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依法批准的专项规划主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依法批准的专项规划纳入同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数据格式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保持一致),其主要内容纳入到详细规划中。(卫生健康、发展改革、自然资源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七条 居住(小)区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前,自然资源部门应当通知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就托育服务设施的配建规模、建设标准等提出建设条件意见,由自然资源部门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土地出让公告,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自然资源、卫生健康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编制新建居住(小)区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同步落实规划条件中配建社区托育服务设施的要求。自然资源部门审定新建城镇居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核实规划设计的托育服务设施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自然资源部门负责)

第九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新建居住(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调整配建社区托育服务设施的,自然资源部门应当通知卫生健康部门参与,并依法履行方案变更程序。未经审查同意,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变更。(自然资源、卫生健康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三章 同步建设

    第十条 配套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应当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2019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等标准规范要求进行设计。(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十一条 将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托育服务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纳入施工图审查范围,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配建托育服务设施应与新建居住(小)区同步建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图审合格的施工图文件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实施,确保配建的社区托育服务设施达到验收条件。对分期开发的新建居住(小)区,配建托育服务设施用房宜统一安排在首期建设,且不得拆分。(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十三条 实施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项目中,统筹推进托育服务设施建设,补齐居住(小)区托育服务设施短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自然资源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四章 同步验收

第十四条 住宅小区配套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应与住宅小区整体同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卫生健康部门参与配套托育服务设施的竣工验收及规划核实,按照国家《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安徽省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等,对配套托育设施是否符合要求提出意见。(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卫生健康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十五条 自然资源、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对托育服务设施建设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进行核实。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设计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自然资源、卫生健康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阶段,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新建住宅小区配建托育服务设施用房纳入工程验收范围,对未按照要求配建托育服务设施用房的新建住宅小区项目,不予通过验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依法对托育服务设施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育服务设施,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地要加强托育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应根据职责和分工,加强配合和协调,及时监管查处不按规划配建、配建不达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自然资源、发展改革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十八条 各地要定期组织对居住(小)区配套建设托育服务设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检查情况要及时通报。(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自然资源、发展改革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7月20日起实施。


让我们开始吧

全景智慧托育,全套托育装备,全程人才培养

预约体验

尚自然 展个性 开心智

我们的价值观

诚信·乐观·创新·成功

©Copyright 北京京学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复制必究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 京ICP备2022030170号-2 营业执照信息查询

让我们开始吧

全景智慧托育,全套托育装备,全程人才培养

预约体验

尚自然 展个性 开心智

我们的价值观

诚信·乐观·创新·成功

©Copyright 北京京学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复制必究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

京ICP备2022030170号-2 营业执照信息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