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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3-05-18 13:34:27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促进全省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原则,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同、试点先行、示范引领”工作思路,建立健全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逐步满足群众在婴幼儿照护服务上的不同层次需求,促进婴幼儿身心健康成长、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到2020年末,各设区市建成1-2个功能健全、设施配套完善、具有典型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全省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有所提升。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健全,所有县(市、区)均建成不少于1个规范化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供给体系。

1.加强家庭健康育儿指导。家庭对婴幼儿照护负主体责任。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利用传统媒体以及微博、短视频等新媒体和互联网的优势,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科学养育、早期发展科普服务,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切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为辖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评估、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服务。

2.大力发展社区照护服务。各级政府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依托城乡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站)等公有场地和设施,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重点扶持社区发展普惠性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鼓励社区开展家庭邻里式婴幼儿照护服务点建设。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

3.积极探索托幼一体化工作。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3岁的幼儿。鼓励新建幼儿园按有关标准配备托班。鼓励支持有条件的民办幼儿园转型发展托幼事业。

4.鼓励用人单位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发挥工会组织作用,鼓励用人单位通过自建自营或委托运营的方式,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支持依托现有妇幼保健机构、早期教育指导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提供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5.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通过社会资本新建、改建、扩建、联建一批具有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培训、家庭养育指导和家长课堂等多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推动实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管理专业化、服务优质化、运营规范化。根据家庭的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二)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制度体系。

1.实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和备案制度。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登记机关应及时将托育机构登记信息通过共享、交换等方式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4部门制定的《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要求,通过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向机构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2.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标准,并对婴幼儿的人身安全、饮食安全、消防安全、卫生健康安全负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各级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

3.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日常监督制度。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规章制度落实到位。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地方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及时纠正和查处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诚信档案,依法把违法违规者逐出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对虐童等行为实行“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依法实行终身禁入。

(三)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保障体系。

1.规划设施建设。对新建和正在建设的城市居住小区,要按照新修订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年版)》(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9年第237号)等要求,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10个托位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居住小区,2025年前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8个托位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用人单位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城镇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2.加强用地保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在国土空间规划、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和年度用地指标计划中,优先统筹保障需要独立占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在符合相关规划和环境质量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有关要求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

3.完善优惠措施。鼓励各级政府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加大对社会力量和用人单位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可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幼儿园设立托班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按照学前教育同等政策对待。支持有条件的城市申报国家“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和用人单位可探索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衔接的育儿假、产休假。

4.加强人才培养。做好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工作,扩大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规模。鼓励省内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根据社会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结合,鼓励支持开设婴幼儿护理专业的院校与省内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合作开展技能实训。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范围,加大培训力度,并按规定予以技能水平评价。要大力开展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加强婴幼儿照护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增强从业人员法治意识,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建设一支品德高尚、富有爱心、敬业奉献、素质优良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

5.保障家庭权益。全面落实国家和《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相关政策法规明确的产假和护理假政策。落实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政策规定,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降低。鼓励用人单位对家有婴幼儿的职工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照护婴幼儿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规范各类单位用工行为,对违反劳动法歧视女性的行为,依法加大惩戒力度。

三、组织实施

(一)坚持政府主导。各级政府要提高对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认识,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制考核,发挥引导作用,制定切实管用的政策措施,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

(二)推进部门协调。建立省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联席会议,由省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为成员,按照各自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加强工作指导、监督和管理,及时协商解决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重大问题。

(三)强化示范引领。坚持试点先行,2020年底前在每个设区市明确1个省级试点县(市、区),探索婴幼儿照护服务新机制。按规定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活动,建设一批示范单位,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带动辐射作用,不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整体水平。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应用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等,实现线上线下结合,做好统计监测,进一步优化服务和管理。

附件: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2020年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

省教育厅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

省公安厅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

省民政厅负责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

省财政厅负责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予以职业资格认定,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完善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各地贯彻落实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规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

省应急厅负责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省税务局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饮食用药安全进行监管。

省总工会负责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团省委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省妇联负责参与婴幼儿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省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网站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3-05-18 13:34:27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促进全省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原则,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同、试点先行、示范引领”工作思路,建立健全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逐步满足群众在婴幼儿照护服务上的不同层次需求,促进婴幼儿身心健康成长、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到2020年末,各设区市建成1-2个功能健全、设施配套完善、具有典型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全省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有所提升。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健全,所有县(市、区)均建成不少于1个规范化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供给体系。

1.加强家庭健康育儿指导。家庭对婴幼儿照护负主体责任。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利用传统媒体以及微博、短视频等新媒体和互联网的优势,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科学养育、早期发展科普服务,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切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为辖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评估、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服务。

2.大力发展社区照护服务。各级政府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依托城乡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站)等公有场地和设施,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重点扶持社区发展普惠性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鼓励社区开展家庭邻里式婴幼儿照护服务点建设。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

3.积极探索托幼一体化工作。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3岁的幼儿。鼓励新建幼儿园按有关标准配备托班。鼓励支持有条件的民办幼儿园转型发展托幼事业。

4.鼓励用人单位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发挥工会组织作用,鼓励用人单位通过自建自营或委托运营的方式,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支持依托现有妇幼保健机构、早期教育指导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提供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5.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通过社会资本新建、改建、扩建、联建一批具有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培训、家庭养育指导和家长课堂等多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推动实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管理专业化、服务优质化、运营规范化。根据家庭的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二)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制度体系。

1.实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和备案制度。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登记机关应及时将托育机构登记信息通过共享、交换等方式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4部门制定的《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要求,通过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向机构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2.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标准,并对婴幼儿的人身安全、饮食安全、消防安全、卫生健康安全负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各级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

3.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日常监督制度。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规章制度落实到位。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地方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及时纠正和查处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诚信档案,依法把违法违规者逐出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对虐童等行为实行“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依法实行终身禁入。

(三)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保障体系。

1.规划设施建设。对新建和正在建设的城市居住小区,要按照新修订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年版)》(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9年第237号)等要求,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10个托位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居住小区,2025年前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8个托位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用人单位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城镇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2.加强用地保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在国土空间规划、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和年度用地指标计划中,优先统筹保障需要独立占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在符合相关规划和环境质量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有关要求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

3.完善优惠措施。鼓励各级政府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加大对社会力量和用人单位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可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幼儿园设立托班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按照学前教育同等政策对待。支持有条件的城市申报国家“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和用人单位可探索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衔接的育儿假、产休假。

4.加强人才培养。做好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工作,扩大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规模。鼓励省内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根据社会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结合,鼓励支持开设婴幼儿护理专业的院校与省内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合作开展技能实训。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范围,加大培训力度,并按规定予以技能水平评价。要大力开展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加强婴幼儿照护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增强从业人员法治意识,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建设一支品德高尚、富有爱心、敬业奉献、素质优良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

5.保障家庭权益。全面落实国家和《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相关政策法规明确的产假和护理假政策。落实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政策规定,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降低。鼓励用人单位对家有婴幼儿的职工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照护婴幼儿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规范各类单位用工行为,对违反劳动法歧视女性的行为,依法加大惩戒力度。

三、组织实施

(一)坚持政府主导。各级政府要提高对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认识,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制考核,发挥引导作用,制定切实管用的政策措施,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

(二)推进部门协调。建立省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联席会议,由省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为成员,按照各自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加强工作指导、监督和管理,及时协商解决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重大问题。

(三)强化示范引领。坚持试点先行,2020年底前在每个设区市明确1个省级试点县(市、区),探索婴幼儿照护服务新机制。按规定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活动,建设一批示范单位,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带动辐射作用,不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整体水平。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应用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等,实现线上线下结合,做好统计监测,进一步优化服务和管理。

附件: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2020年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

省教育厅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

省公安厅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

省民政厅负责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

省财政厅负责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予以职业资格认定,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完善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各地贯彻落实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规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

省应急厅负责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省税务局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饮食用药安全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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