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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促进我省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家庭为主、托育补充,以城带乡、以点带面,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到2023年,全省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体制机制初步建立,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广泛开展,每个设区市建立3个以上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托育服务机构。到2025年,全省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供给和监督管理体系基本健全,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开展,每个县(市、区)都建成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托育服务机构。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指导和支持。
1.全面落实产假及相关政策。严格落实法定产假、护理假和相关待遇规定,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措施,为婴幼儿家庭照护服务提供方便。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
2.开展婴幼儿照护知识宣传和家庭指导。以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为导向,充分利用电视、广播、两微一端等平台,广泛传播婴幼儿照护知识。组建专家咨询团队,编撰发放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科普读物。鼓励各级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招募志愿者等方式开展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培训、入户指导、照护服务等工作。充分发挥群团、社团等社会组织力量,开展送婴幼儿照护知识进家庭活动。
3.做好婴幼儿家庭妇幼保健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发挥好基层卫生健康服务网络和队伍作用,加强婴幼儿家庭上门访视服务,提供产妇健康和新生儿膳食营养、生长发育指导,开展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服务,提高家庭卫生保健和疾病预防能力。依托各级各类妇幼保健、医疗卫生、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二)加快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
4.统筹推进公共场所和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积极推进机场、车站、商场、医院等公共场所及用人单位母婴设施建设,为婴幼儿照护提供方便。各级政府要把独立占地的托育机构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相关规划,制定实施计划。在新建居住区,要遵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标准、规范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不能满足托育服务需求的,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分期分批建设;支持农村社区新建或改扩建托育照护服务设施。
5.盘活用好公共设施资源。综合利用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服务站、日间照料中心、儿童之家等公共服务资源,拓展托育服务功能。鼓励各级政府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回收、闲置的房屋、场地、设施改建托育照护服务设施。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参与托育服务设施建设或改扩建。
(三)发展多种形式的托育服务机构。
6.大力发展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发挥政府在发展托育机构工作中的主导作用,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采取单独或联合的形式,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对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的,各级政府可探索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予以支持。
7.鼓励幼儿园兴办托育机构或开设托班。支持已满足当地3-6岁幼儿入园需求的幼儿园兴办托育机构,或者开设托班。有条件的地方在新建配套幼儿园时,要统筹考虑托育服务需求,积极探索幼儿园、托育机构一体化建设。
8.支持用人单位提供托育服务。鼓励支持女职工多、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大的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举办的方式,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向社会开放。各级妇幼保健、医疗机构等要充分发挥专业和人才优势,探索开展多层次、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9.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服务机构。各级政府要把托育服务作为新兴服务业和健康产业进行扶持,依法给予相关税费、土地、产业发展等优惠政策,引导、支持社会力量采取多种形式,举办专业性、多层次、多种类托育服务机构,满足群众对市场化托育服务的需求。
(四)规范托育服务机构监督管理。
10.规范登记备案。承担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注册登记和备案的县级以上机构编制、民政、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明确职责,完善机制,优化流程,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登记备案信息共享,开展“一次办好”服务。规范运行山东省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提供网上备案和信息查询服务。
11.加强卫生保健和疾病防控。各类托育服务机构对所照护的婴幼儿健康负主体责任,应健全制度,配齐专业人员,做好卫生保健和疾病防控工作。各级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应发挥专业优势,加强对托育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和疾病预防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处置有关问题。
12.夯实安全责任。落实托育服务机构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日常检查制度。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和污点禁入制度,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为群众提供安全放心的托育服务。
13.严格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国家托育服务机构设置标准、管理规范,通过山东省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对托育机构登记备案信息、质量评估情况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落实县、乡镇(街道)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实施联动巡查、违法查处、诚信评价、质量评估、动态管理等综合监管机制,通过开展联合执法、信息化监控等措施,加强对托育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发展托育服务行业协会,推动行业自律。
三、建立健全组织保障体系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把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作为重要民生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健全组织领导体系和工作推进机制,压实各方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做实、做细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
(二)强化部门协作。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抓落实。要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工作推进中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合力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积极发挥基层群团组织和行业协会的作用,协助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组织、宣传、监督和管理工作。
(三)夯实人才保障。各级要加大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训力度,高等院校、职业(技工)院校要适应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需求,积极开设相关专业,加快专业人才培养。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发给学业或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四)开展管理评估。要建立健全全过程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情况、托育服务机构举办和服务质量全过程管理。要定期开展检查评估,及时发现问题,调整完善措施,对管理服务不到位、发生安全和责任事故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健康顺利发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4月26日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促进我省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家庭为主、托育补充,以城带乡、以点带面,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到2023年,全省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体制机制初步建立,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广泛开展,每个设区市建立3个以上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托育服务机构。到2025年,全省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供给和监督管理体系基本健全,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开展,每个县(市、区)都建成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托育服务机构。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指导和支持。
1.全面落实产假及相关政策。严格落实法定产假、护理假和相关待遇规定,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措施,为婴幼儿家庭照护服务提供方便。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
2.开展婴幼儿照护知识宣传和家庭指导。以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为导向,充分利用电视、广播、两微一端等平台,广泛传播婴幼儿照护知识。组建专家咨询团队,编撰发放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科普读物。鼓励各级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招募志愿者等方式开展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培训、入户指导、照护服务等工作。充分发挥群团、社团等社会组织力量,开展送婴幼儿照护知识进家庭活动。
3.做好婴幼儿家庭妇幼保健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发挥好基层卫生健康服务网络和队伍作用,加强婴幼儿家庭上门访视服务,提供产妇健康和新生儿膳食营养、生长发育指导,开展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服务,提高家庭卫生保健和疾病预防能力。依托各级各类妇幼保健、医疗卫生、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二)加快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
4.统筹推进公共场所和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积极推进机场、车站、商场、医院等公共场所及用人单位母婴设施建设,为婴幼儿照护提供方便。各级政府要把独立占地的托育机构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相关规划,制定实施计划。在新建居住区,要遵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标准、规范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不能满足托育服务需求的,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分期分批建设;支持农村社区新建或改扩建托育照护服务设施。
5.盘活用好公共设施资源。综合利用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服务站、日间照料中心、儿童之家等公共服务资源,拓展托育服务功能。鼓励各级政府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回收、闲置的房屋、场地、设施改建托育照护服务设施。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参与托育服务设施建设或改扩建。
(三)发展多种形式的托育服务机构。
6.大力发展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发挥政府在发展托育机构工作中的主导作用,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采取单独或联合的形式,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对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的,各级政府可探索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予以支持。
7.鼓励幼儿园兴办托育机构或开设托班。支持已满足当地3-6岁幼儿入园需求的幼儿园兴办托育机构,或者开设托班。有条件的地方在新建配套幼儿园时,要统筹考虑托育服务需求,积极探索幼儿园、托育机构一体化建设。
8.支持用人单位提供托育服务。鼓励支持女职工多、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大的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举办的方式,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向社会开放。各级妇幼保健、医疗机构等要充分发挥专业和人才优势,探索开展多层次、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9.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服务机构。各级政府要把托育服务作为新兴服务业和健康产业进行扶持,依法给予相关税费、土地、产业发展等优惠政策,引导、支持社会力量采取多种形式,举办专业性、多层次、多种类托育服务机构,满足群众对市场化托育服务的需求。
(四)规范托育服务机构监督管理。
10.规范登记备案。承担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注册登记和备案的县级以上机构编制、民政、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明确职责,完善机制,优化流程,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登记备案信息共享,开展“一次办好”服务。规范运行山东省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提供网上备案和信息查询服务。
11.加强卫生保健和疾病防控。各类托育服务机构对所照护的婴幼儿健康负主体责任,应健全制度,配齐专业人员,做好卫生保健和疾病防控工作。各级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应发挥专业优势,加强对托育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和疾病预防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处置有关问题。
12.夯实安全责任。落实托育服务机构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日常检查制度。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和污点禁入制度,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为群众提供安全放心的托育服务。
13.严格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国家托育服务机构设置标准、管理规范,通过山东省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对托育机构登记备案信息、质量评估情况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落实县、乡镇(街道)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实施联动巡查、违法查处、诚信评价、质量评估、动态管理等综合监管机制,通过开展联合执法、信息化监控等措施,加强对托育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发展托育服务行业协会,推动行业自律。
三、建立健全组织保障体系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把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作为重要民生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健全组织领导体系和工作推进机制,压实各方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做实、做细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
(二)强化部门协作。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抓落实。要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工作推进中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合力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积极发挥基层群团组织和行业协会的作用,协助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组织、宣传、监督和管理工作。
(三)夯实人才保障。各级要加大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训力度,高等院校、职业(技工)院校要适应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需求,积极开设相关专业,加快专业人才培养。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发给学业或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四)开展管理评估。要建立健全全过程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情况、托育服务机构举办和服务质量全过程管理。要定期开展检查评估,及时发现问题,调整完善措施,对管理服务不到位、发生安全和责任事故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健康顺利发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4月26日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