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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各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各有关托育机构:
为促进我省托育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1356号)精神,现就我省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托育机构是指经有关部门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
二、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执行居民生活价格。其中,用电按我省居民合表用电价格执行;用气按当地居民第一档和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执行;用水按照当地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执行。
三、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应独立计量。安装独立计量装置时,计量装置费由水电气经营企业或转供主体承担,建筑红线内线路管道的改造费由托育机构承担。
四、托育机构申请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时,应向水电气经营企业提交卫生健康部门核发的《托育机构备案回执》。经水电气经营企业核实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自确认受理次月起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已由卫生健康部门公示终止服务的托育机构,不再执行相关价格政策。托育机构如终止服务或改变经营范围时,应及时告知水电气经营企业和卫生健康部门。
五、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应进一步健全托育机构退出监管机制,于15个工作日内将“通过备案”、“注销备案”等信息在官网公示,并及时抄送水电气经营企业。省卫生健康部门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所有备案的托育机构名单推送省发展改革部门。
六、各级发展改革、卫生健康部门及水电气经营企业应精心组织、主动服务,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政策执行到位。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3月4日
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网站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各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各有关托育机构:
为促进我省托育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1356号)精神,现就我省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托育机构是指经有关部门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
二、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执行居民生活价格。其中,用电按我省居民合表用电价格执行;用气按当地居民第一档和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执行;用水按照当地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执行。
三、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应独立计量。安装独立计量装置时,计量装置费由水电气经营企业或转供主体承担,建筑红线内线路管道的改造费由托育机构承担。
四、托育机构申请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时,应向水电气经营企业提交卫生健康部门核发的《托育机构备案回执》。经水电气经营企业核实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自确认受理次月起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已由卫生健康部门公示终止服务的托育机构,不再执行相关价格政策。托育机构如终止服务或改变经营范围时,应及时告知水电气经营企业和卫生健康部门。
五、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应进一步健全托育机构退出监管机制,于15个工作日内将“通过备案”、“注销备案”等信息在官网公示,并及时抄送水电气经营企业。省卫生健康部门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所有备案的托育机构名单推送省发展改革部门。
六、各级发展改革、卫生健康部门及水电气经营企业应精心组织、主动服务,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政策执行到位。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3月4日
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