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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20〕29号)
2023-05-22 17:04:41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促进全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底,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初步建立,建成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有所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

  到2025年底,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健全,服务体系基本形成,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1.全面落实产假政策。全面落实生育子女的女方生育假、男方护理假。鼓励用人单位探索实行支持婴幼儿照护的育儿假、产休假,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切实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

  2.依法保障工作权益。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任意调整其工作岗位、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

  3.加强早期指导。加强对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鼓励医院、高校、学会、专家开展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培训、讲座。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利用信息化手段,搭建服务网络平台,为群众提供科学育儿早期指导服务,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妇联)

  4.切实做好公共卫生服务。关注婴幼儿重点人群,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做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做好妇幼保健服务工作,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计生协会)

  (二)大力推动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1.强化规划引领。各级政府要按照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予以建设。各级政府要将需要独立占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相关规划,新建、扩建、改建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充分发挥妇幼保健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社区、企事业单位、产业园区等的积极性,挖掘闲置资源,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设施建设。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集聚区域完善婴幼儿服务设施。推进农村和贫困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推广婴幼儿早期发展项目。在农村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2.加强设施改建。在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设施改造过程中,鼓励各级政府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益。(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3.发挥社会力量。发挥网格化服务管理作用,大力推动资源、服务、管理下沉到社区,使基层各类机构、组织在服务保障婴幼儿照护等群众需求上有更大作为。发挥教育、卫生健康等机构有经验的离退休人员作用,通过志愿服务等方式,对社区内适龄幼儿家长等带养人员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鼓励专业化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承接育儿咨询、家长课堂、孕妇学校等服务,满足群众需求。(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团省委、省妇联、省计生协会)

  (三)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1.严格实行注册登记。举办事业单位性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向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举办公益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申请登记时,应当在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中明确照护服务内容。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信息通过共享、交换等方式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

  2.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采取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专业化、多层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家庭育儿知识传播、社区共享平台等托育服务新模式、新业态发展。(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市场监管局、团省委、省妇联、省计生协会)

  3.支持多方领域开设。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富余资源开设托班招收2—3岁的幼儿。(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总工会)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健康贵州建设重要内容,将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目标绩效管理考核,建成一批示范单位,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整体水平,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

  (二)强化部门协作。卫生健康部门要牵头抓好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根据职责,细化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措施,强化协作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会等群团组织和行业协会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要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涉及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形成政府统筹领导、相关部门分工合作、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

  (三)强化政策支撑。各地要通过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加大对社会力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用人单位内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落实国家对社区家庭服务业的税费优惠政策。

  (四)强化队伍建设。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要根据需求增设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培养婴幼儿照护专业人才。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培训规划,切实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增强从业人员法治意识。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建设一支品德高尚、富有爱心、敬业奉献、素质优良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4月30日


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网站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20〕29号)
2023-05-22 17:04:41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促进全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底,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初步建立,建成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有所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

  到2025年底,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健全,服务体系基本形成,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1.全面落实产假政策。全面落实生育子女的女方生育假、男方护理假。鼓励用人单位探索实行支持婴幼儿照护的育儿假、产休假,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切实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

  2.依法保障工作权益。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任意调整其工作岗位、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

  3.加强早期指导。加强对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鼓励医院、高校、学会、专家开展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培训、讲座。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利用信息化手段,搭建服务网络平台,为群众提供科学育儿早期指导服务,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妇联)

  4.切实做好公共卫生服务。关注婴幼儿重点人群,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做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做好妇幼保健服务工作,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计生协会)

  (二)大力推动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1.强化规划引领。各级政府要按照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予以建设。各级政府要将需要独立占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相关规划,新建、扩建、改建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充分发挥妇幼保健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社区、企事业单位、产业园区等的积极性,挖掘闲置资源,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设施建设。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集聚区域完善婴幼儿服务设施。推进农村和贫困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推广婴幼儿早期发展项目。在农村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2.加强设施改建。在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设施改造过程中,鼓励各级政府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益。(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3.发挥社会力量。发挥网格化服务管理作用,大力推动资源、服务、管理下沉到社区,使基层各类机构、组织在服务保障婴幼儿照护等群众需求上有更大作为。发挥教育、卫生健康等机构有经验的离退休人员作用,通过志愿服务等方式,对社区内适龄幼儿家长等带养人员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鼓励专业化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承接育儿咨询、家长课堂、孕妇学校等服务,满足群众需求。(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团省委、省妇联、省计生协会)

  (三)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1.严格实行注册登记。举办事业单位性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向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举办公益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申请登记时,应当在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中明确照护服务内容。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信息通过共享、交换等方式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

  2.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采取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专业化、多层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家庭育儿知识传播、社区共享平台等托育服务新模式、新业态发展。(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市场监管局、团省委、省妇联、省计生协会)

  3.支持多方领域开设。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富余资源开设托班招收2—3岁的幼儿。(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总工会)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健康贵州建设重要内容,将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目标绩效管理考核,建成一批示范单位,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整体水平,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

  (二)强化部门协作。卫生健康部门要牵头抓好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根据职责,细化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措施,强化协作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会等群团组织和行业协会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要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涉及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形成政府统筹领导、相关部门分工合作、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

  (三)强化政策支撑。各地要通过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加大对社会力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用人单位内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落实国家对社区家庭服务业的税费优惠政策。

  (四)强化队伍建设。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要根据需求增设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培养婴幼儿照护专业人才。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培训规划,切实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增强从业人员法治意识。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建设一支品德高尚、富有爱心、敬业奉献、素质优良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4月30日


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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