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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抓好国家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推动养老托育服务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托育服务需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任务清单。
一、房租减免措施
1.养老服务机构和托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属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范畴、承租国有房屋以及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的,免除租金从本文件印发之日起到2022年底,已经根据《贵州省国有企业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实施细则》在前期完成租金减免的继续减免租金至年底。对民政系统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减免2022年度场地租赁、运营管理、房屋折旧、房屋使用等上缴费用,免租期内的在原有期限上顺延1年。(责任单位:省国资委、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的部门、省机关事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
2.教育、科研等系统的有关单位和机构出租房屋的,鼓励其对养老托育服务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租金。(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机关事务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级相关主管部门,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
3.出租人减免租金的可按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减免养老托育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人房屋租金的出租人,鼓励在黔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其资质水平和风险水平给予优惠利率贷款,拓宽贷款抵押担保范围等支持。(责任单位:省税务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
4.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责任单位:省国资委、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
5.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非国有房屋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可同等享受上述各项政策优惠。各地可依法依规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养老托育领域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责任单位:省税务局,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6.探索将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国有房屋等物业以适当方式转交政府集中改造利用,免费或低价提供场地,委托专业化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经营。对存在房屋租金支付困难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鼓励合同双方通过平等协商方式延期收取。(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
7.探索将空置公租房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供其在社区为老年人开展助餐助行、日间照料、康复护理、老年教育等服务。(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
二、税费减免措施
8.2022年,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按照50%税额顶格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
9.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可按规定享受《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
10.养老托育行业纳税人可按规定享受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留抵退税政策。(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11.严格落实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的政策。对受疫情影响严重且实施封闭管理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属于贵州燃气集团用户的,在2022年疫情封闭管理期间用气费用减免30%,鼓励其他供气单位视情况给予一定减免优惠。(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南方电网贵州电网公司、贵州燃气集团,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
12.落实对受疫情影响封闭管理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费用缓缴期,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南方电网贵州电网公司、贵州燃气集团,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
13.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申请办理电、水、气等业务,实行限时办结制度。(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南方电网贵州电网公司、贵州燃气集团,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
三、社会保险支持措施
14.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费率按1%执行。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15.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特困行业(以下简称5个特困行业)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可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的17个行业所属生产经营困难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可以申请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5个特困行业和17个行业所属生产经营困难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至2022年年底,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至2023年5月底。5个特困行业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至2023年5月底。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属于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的,可以申请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至2022年年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免申即享”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3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16.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等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四、金融支持措施
17.积极争取国家在我省开展普惠养老专项再贷款试点,支持金融机构通过贵州省大数据综合金融服务平台(贵州金服平台)和贵州省“贵商易”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向普惠养老服务机构提供贷款。(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
18.引导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继续按市场化原则与养老托育领域的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责任单位:贵州银保监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
19.鼓励各地结合财力实际,给予养老托育服务机构贷款贴息支持,缓解养老托育服务机构融资困难。(责任单位: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20.支持引导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入驻贵州省大数据综合金融服务平台(贵州金服平台)和贵州省“贵商易”企业综合服务平台,为其提供融资需求申请、融资智能撮合、金融产品查询、金融政策查询、第三方服务机构咨询等服务,帮助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找政策、找服务、找人才、找资金等,降低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的运营成本和融资成本。(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大数据局、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
21.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领域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续保续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鼓励各级政府性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养老托育领域中小微企业弱化和创新反担保措施,合理确定担保费率。(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
22.养老服务机构的综合责任保险承保机构,2022年对养老服务机构提升理赔效率、应赔尽赔。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按照竞争择优原则,为托育服务机构提供相关保险。(责任单位:贵州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
23.对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鼓励保险机构在风险可控、市场化和商业自愿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保单到期日或延期收取保费。(责任单位:贵州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
24.鼓励在黔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保持合理流动性,积极帮扶前期信用记录良好、因疫情暂时遇困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加强在黔金融机构与养老托育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共享,运用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数据等信息,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给予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投融资平台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养老多元化融资渠道。(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贵州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
25.继续推动在黔银行业金融机构减费让利,继续落实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行和人民银行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政策,推动实际贷款利率在前期大幅降低基础上继续下行。督促指导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等,减轻养老托育领域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压力。(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
五、防疫政策支持
26.各级人民政府应在物资调配、转运隔离、医疗救治等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方面对养老托育服务机构予以倾斜,提供技术支持和必要保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
27.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疫情防控规定组织辖区内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定期开展核酸检测,并视情况增加检测频次。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按规定储备必备防疫物资,引导公益慈善组织为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捐赠防疫物资。(责任单位: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等按职责分工)
28.对因疫情防控要求实施封闭管理、无法正常运营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的防疫物资、消杀支出,地方人民政府可给予适当支持。(责任单位: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29.民政部门视疫情情况,除涉及安全管理情况外,适度考虑疫情对养老服务机构满意度评价的影响,合理调整运营补贴发放条件,推动及时足额发放运营补贴。(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六、其他支持措施
30.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和省级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对养老托育设施建设支持力度,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鼓励优先通过公建民营方式,引导运营能力强的机构参与养老托育设施建设和运营,减轻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建设投入成本,提升服务质量。(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
31.组织心理医生、社会工作者、心理老师等团队,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根据需要及时为不具备心理咨询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心理疏导服务,帮助缓解入住老年人及员工因长期封闭出现的焦虑等心理健康问题。(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教育厅,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
32.鼓励餐饮企业为不具备餐饮自制能力的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支持连锁餐饮企业建设中央厨房,布局智能提货柜等配送网点,提高餐饮配送水平,各地可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对老年人助餐服务给予适当支持。(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民政厅,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
33.鼓励家政企业积极参与规范化居家上门养老托育服务,有效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托育服务水平。探索对参与养老托育服务的家政企业给予适当支持。(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商务厅,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
34.引导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支持养老领域企业发展智慧养老模式,帮助对接互联网医疗、康复辅助器具制造等资源,提供智慧化服务;支持托育服务机构创新服务形式,发展互联网直播互动式家庭育儿服务,鼓励开发婴幼儿养育课程、父母课堂等,拓展线上服务。(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大数据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35.支持省内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开设养老托育服务相关专业,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审批。将养老托育相关专业作为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按照规定落实培训补贴。支持养老托育服务机构依托职业院校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中央预算内投资按照“十四五”教育强国推进工程有关要求予以支持。(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
36.支持各类主体利用存量低效用地、商业服务用地、各类闲置房屋和设施用于发展养老托育服务。引导支持民营资本参与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非独立场所按照相关安全标准改造建设养老托育点并通过验收的,不需变更土地和房屋性质。(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
37.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在县(市、区、特区)行政中心附近、乡(镇、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周边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机关职工、社区居民、企事业单位职工家庭提供便利的照护服务。在大型园区等企业聚集区,鼓励企业协同其他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开办托育机构,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提供托育服务。支持妇幼保健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总工会,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七、保障措施
38.加强组织领导,依托根据黔府办函〔2022〕42号文组建的全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工作协调议事机制和工作专班,统筹推进有关工作,指导帮助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用足用好纾困扶持各项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政策落地过程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回应社会诉求和关切,加强政策研究,强化政策落实情况调度等工作。
39.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推广力度,创新宣传方式,及时跟进解读,开展养老托育服务机构走访活动,帮助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渡过难关;建立调度调度机制,明确落实国家和全省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政策工作台账,对政策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调度,对执行落实工作进行督导。
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网站
为切实抓好国家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推动养老托育服务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托育服务需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任务清单。
一、房租减免措施
1.养老服务机构和托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属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范畴、承租国有房屋以及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的,免除租金从本文件印发之日起到2022年底,已经根据《贵州省国有企业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实施细则》在前期完成租金减免的继续减免租金至年底。对民政系统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减免2022年度场地租赁、运营管理、房屋折旧、房屋使用等上缴费用,免租期内的在原有期限上顺延1年。(责任单位:省国资委、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的部门、省机关事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
2.教育、科研等系统的有关单位和机构出租房屋的,鼓励其对养老托育服务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租金。(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机关事务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级相关主管部门,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
3.出租人减免租金的可按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减免养老托育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人房屋租金的出租人,鼓励在黔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其资质水平和风险水平给予优惠利率贷款,拓宽贷款抵押担保范围等支持。(责任单位:省税务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
4.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责任单位:省国资委、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
5.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非国有房屋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可同等享受上述各项政策优惠。各地可依法依规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养老托育领域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责任单位:省税务局,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6.探索将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国有房屋等物业以适当方式转交政府集中改造利用,免费或低价提供场地,委托专业化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经营。对存在房屋租金支付困难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鼓励合同双方通过平等协商方式延期收取。(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
7.探索将空置公租房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供其在社区为老年人开展助餐助行、日间照料、康复护理、老年教育等服务。(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
二、税费减免措施
8.2022年,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按照50%税额顶格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
9.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可按规定享受《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
10.养老托育行业纳税人可按规定享受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留抵退税政策。(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11.严格落实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的政策。对受疫情影响严重且实施封闭管理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属于贵州燃气集团用户的,在2022年疫情封闭管理期间用气费用减免30%,鼓励其他供气单位视情况给予一定减免优惠。(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南方电网贵州电网公司、贵州燃气集团,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
12.落实对受疫情影响封闭管理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费用缓缴期,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南方电网贵州电网公司、贵州燃气集团,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
13.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申请办理电、水、气等业务,实行限时办结制度。(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南方电网贵州电网公司、贵州燃气集团,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
三、社会保险支持措施
14.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费率按1%执行。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15.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特困行业(以下简称5个特困行业)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可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的17个行业所属生产经营困难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可以申请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5个特困行业和17个行业所属生产经营困难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至2022年年底,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至2023年5月底。5个特困行业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至2023年5月底。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属于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的,可以申请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至2022年年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免申即享”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3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16.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等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四、金融支持措施
17.积极争取国家在我省开展普惠养老专项再贷款试点,支持金融机构通过贵州省大数据综合金融服务平台(贵州金服平台)和贵州省“贵商易”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向普惠养老服务机构提供贷款。(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
18.引导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继续按市场化原则与养老托育领域的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责任单位:贵州银保监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
19.鼓励各地结合财力实际,给予养老托育服务机构贷款贴息支持,缓解养老托育服务机构融资困难。(责任单位: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20.支持引导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入驻贵州省大数据综合金融服务平台(贵州金服平台)和贵州省“贵商易”企业综合服务平台,为其提供融资需求申请、融资智能撮合、金融产品查询、金融政策查询、第三方服务机构咨询等服务,帮助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找政策、找服务、找人才、找资金等,降低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的运营成本和融资成本。(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大数据局、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
21.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领域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续保续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鼓励各级政府性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养老托育领域中小微企业弱化和创新反担保措施,合理确定担保费率。(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
22.养老服务机构的综合责任保险承保机构,2022年对养老服务机构提升理赔效率、应赔尽赔。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按照竞争择优原则,为托育服务机构提供相关保险。(责任单位:贵州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
23.对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鼓励保险机构在风险可控、市场化和商业自愿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保单到期日或延期收取保费。(责任单位:贵州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
24.鼓励在黔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保持合理流动性,积极帮扶前期信用记录良好、因疫情暂时遇困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加强在黔金融机构与养老托育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共享,运用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数据等信息,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给予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投融资平台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养老多元化融资渠道。(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贵州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
25.继续推动在黔银行业金融机构减费让利,继续落实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行和人民银行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政策,推动实际贷款利率在前期大幅降低基础上继续下行。督促指导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等,减轻养老托育领域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压力。(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
五、防疫政策支持
26.各级人民政府应在物资调配、转运隔离、医疗救治等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方面对养老托育服务机构予以倾斜,提供技术支持和必要保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
27.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疫情防控规定组织辖区内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定期开展核酸检测,并视情况增加检测频次。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按规定储备必备防疫物资,引导公益慈善组织为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捐赠防疫物资。(责任单位: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等按职责分工)
28.对因疫情防控要求实施封闭管理、无法正常运营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的防疫物资、消杀支出,地方人民政府可给予适当支持。(责任单位: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29.民政部门视疫情情况,除涉及安全管理情况外,适度考虑疫情对养老服务机构满意度评价的影响,合理调整运营补贴发放条件,推动及时足额发放运营补贴。(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六、其他支持措施
30.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和省级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对养老托育设施建设支持力度,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鼓励优先通过公建民营方式,引导运营能力强的机构参与养老托育设施建设和运营,减轻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建设投入成本,提升服务质量。(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
31.组织心理医生、社会工作者、心理老师等团队,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根据需要及时为不具备心理咨询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心理疏导服务,帮助缓解入住老年人及员工因长期封闭出现的焦虑等心理健康问题。(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教育厅,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
32.鼓励餐饮企业为不具备餐饮自制能力的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支持连锁餐饮企业建设中央厨房,布局智能提货柜等配送网点,提高餐饮配送水平,各地可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对老年人助餐服务给予适当支持。(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民政厅,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
33.鼓励家政企业积极参与规范化居家上门养老托育服务,有效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托育服务水平。探索对参与养老托育服务的家政企业给予适当支持。(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商务厅,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
34.引导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支持养老领域企业发展智慧养老模式,帮助对接互联网医疗、康复辅助器具制造等资源,提供智慧化服务;支持托育服务机构创新服务形式,发展互联网直播互动式家庭育儿服务,鼓励开发婴幼儿养育课程、父母课堂等,拓展线上服务。(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大数据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35.支持省内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开设养老托育服务相关专业,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审批。将养老托育相关专业作为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按照规定落实培训补贴。支持养老托育服务机构依托职业院校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中央预算内投资按照“十四五”教育强国推进工程有关要求予以支持。(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
36.支持各类主体利用存量低效用地、商业服务用地、各类闲置房屋和设施用于发展养老托育服务。引导支持民营资本参与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非独立场所按照相关安全标准改造建设养老托育点并通过验收的,不需变更土地和房屋性质。(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
37.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在县(市、区、特区)行政中心附近、乡(镇、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周边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机关职工、社区居民、企事业单位职工家庭提供便利的照护服务。在大型园区等企业聚集区,鼓励企业协同其他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开办托育机构,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提供托育服务。支持妇幼保健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总工会,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七、保障措施
38.加强组织领导,依托根据黔府办函〔2022〕42号文组建的全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工作协调议事机制和工作专班,统筹推进有关工作,指导帮助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用足用好纾困扶持各项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政策落地过程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回应社会诉求和关切,加强政策研究,强化政策落实情况调度等工作。
39.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推广力度,创新宣传方式,及时跟进解读,开展养老托育服务机构走访活动,帮助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渡过难关;建立调度调度机制,明确落实国家和全省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政策工作台账,对政策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调度,对执行落实工作进行督导。
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