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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坚持“政府推动、部门协同,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普惠优先、社会参与,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二)发展目标。2020年,昆明市至少建成4个,曲靖市、玉溪市、保山市、红河州各至少建成2个,其他州、市各至少建成1个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婴幼儿早期发展知识普及率、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率均达到60%。到2025年,全省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婴幼儿早期发展知识普及率、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率均达到90%,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严格执行生育假、护理假等规定;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为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依托医疗卫生机构、高等院校、社会组织及志愿者等建立覆盖医学、心理、教育、健康等领域的育儿专家库,采取入户指导、组织亲子活动、开办家庭课堂、编印照护手册等方式,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科学育儿指导,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国民营养计划的衔接,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配合)
(二)加大对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鼓励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向社会提供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卫生健康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社区服务范围,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利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闲置校舍、闲置办公场所等资源,为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提供场地支持;依托当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社会组织、计生宣传员等建立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开展公益性照护服务;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委托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发展多种形式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深化“放管服”改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贯彻落实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举办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要充分利用居住区配套婴幼儿照护服务场地、房产、设施等资源,通过自建自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鼓励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等方式建设一批符合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有关标准和规范,具备婴幼儿照护功能的“托幼一体化”幼儿园;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鼓励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在居住社区、工作单位等场所单独或联合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充分利用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场地,提供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总工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鼓励有条件的妇幼保健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以拓展业务范围或申请法人登记等方式,提供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鼓励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面向社会大众提供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婴幼儿照护服务。(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四)规范注册登记
举办事业单位性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要积极发挥牵头作用,依法依规配合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工作。
登记机关要按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际条件和服务方式,在业务范围(或者经营范围)明确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有条件的要积极推行网上注册登记。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完成注册登记后,要及时到当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2020年底前制定出台我省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建立监管制度
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监督管理,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安全隐患排查、事故查处通报、责任追究制度和措施,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信息公示制度和综合等级评估制度。依法逐步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有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落实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防范、设施设备、消防、食品、饮用水、婴幼儿用品等方面的监管责任。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规范服务收费
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收费监管与引导,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参考《云南省定价目录》中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及定价方式确定;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综合考虑服务成本、市场需求、社会承受能力以及机构发展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示。(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队伍建设
高等院校、职业院校要根据社会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有关专业,依据培养目标和计划,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加快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将保育员、育婴员等与婴幼儿照护有关的职业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范围,指导用人单位和有关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职业安全教育,提高服务意识和能力水平。建立激励机制,保障从业人员福利待遇。(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政策支持
(一)加强用地保障
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统筹考虑年度新增用地计划并予以优先保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二)加大财政及税费优惠支持
对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各地可结合实际安排资金给予补助。鼓励社会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捐赠。加强税费优惠政策宣传,简化税费办理程序,严格落实国家有关税费优惠政策规定。对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以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免征契税。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社会力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公益性捐赠,符合税法有关条件的,可按照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电按照居民合表用户电价执行,用气按照各地居民阶梯气价的第一档价格标准执行,用水由各州、市依定价权限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使用宽带互联网费用按照家庭住宅价格执行。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针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入托婴幼儿的意外伤害保险。(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云南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有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制定切实管用的政策措施,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
(二)强化部门协同
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广电、市场监管、税务、消防救援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形成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的工作合力。积极发挥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的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
(三)强化宣传引导
要综合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开展多层次、多渠道的宣传推广,调动全社会参与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积极性,持续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形成良好氛围。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6月1日
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网站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坚持“政府推动、部门协同,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普惠优先、社会参与,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二)发展目标。2020年,昆明市至少建成4个,曲靖市、玉溪市、保山市、红河州各至少建成2个,其他州、市各至少建成1个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婴幼儿早期发展知识普及率、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率均达到60%。到2025年,全省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婴幼儿早期发展知识普及率、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率均达到90%,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严格执行生育假、护理假等规定;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为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依托医疗卫生机构、高等院校、社会组织及志愿者等建立覆盖医学、心理、教育、健康等领域的育儿专家库,采取入户指导、组织亲子活动、开办家庭课堂、编印照护手册等方式,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科学育儿指导,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国民营养计划的衔接,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配合)
(二)加大对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鼓励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向社会提供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卫生健康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社区服务范围,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利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闲置校舍、闲置办公场所等资源,为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提供场地支持;依托当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社会组织、计生宣传员等建立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开展公益性照护服务;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委托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发展多种形式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深化“放管服”改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贯彻落实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举办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要充分利用居住区配套婴幼儿照护服务场地、房产、设施等资源,通过自建自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鼓励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等方式建设一批符合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有关标准和规范,具备婴幼儿照护功能的“托幼一体化”幼儿园;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鼓励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在居住社区、工作单位等场所单独或联合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充分利用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场地,提供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总工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鼓励有条件的妇幼保健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以拓展业务范围或申请法人登记等方式,提供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鼓励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面向社会大众提供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婴幼儿照护服务。(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四)规范注册登记
举办事业单位性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要积极发挥牵头作用,依法依规配合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工作。
登记机关要按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际条件和服务方式,在业务范围(或者经营范围)明确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有条件的要积极推行网上注册登记。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完成注册登记后,要及时到当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2020年底前制定出台我省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建立监管制度
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监督管理,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安全隐患排查、事故查处通报、责任追究制度和措施,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信息公示制度和综合等级评估制度。依法逐步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有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落实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防范、设施设备、消防、食品、饮用水、婴幼儿用品等方面的监管责任。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规范服务收费
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收费监管与引导,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参考《云南省定价目录》中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及定价方式确定;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综合考虑服务成本、市场需求、社会承受能力以及机构发展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示。(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队伍建设
高等院校、职业院校要根据社会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有关专业,依据培养目标和计划,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加快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将保育员、育婴员等与婴幼儿照护有关的职业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范围,指导用人单位和有关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职业安全教育,提高服务意识和能力水平。建立激励机制,保障从业人员福利待遇。(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政策支持
(一)加强用地保障
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统筹考虑年度新增用地计划并予以优先保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二)加大财政及税费优惠支持
对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各地可结合实际安排资金给予补助。鼓励社会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捐赠。加强税费优惠政策宣传,简化税费办理程序,严格落实国家有关税费优惠政策规定。对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以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免征契税。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社会力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公益性捐赠,符合税法有关条件的,可按照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电按照居民合表用户电价执行,用气按照各地居民阶梯气价的第一档价格标准执行,用水由各州、市依定价权限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使用宽带互联网费用按照家庭住宅价格执行。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针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入托婴幼儿的意外伤害保险。(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云南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有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制定切实管用的政策措施,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
(二)强化部门协同
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广电、市场监管、税务、消防救援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形成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的工作合力。积极发挥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的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
(三)强化宣传引导
要综合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开展多层次、多渠道的宣传推广,调动全社会参与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积极性,持续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形成良好氛围。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6月1日
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