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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精神,大力发展我省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家庭为主、属地管理、政策引导、科学规范、普惠优先、分类指导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原则,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进行科学规范引导,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个人多方参与,形成规范化、多层次、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格局。
到2020年年底,全省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标准、规范初步建立;各县(市、区)在积极开展试点的基础上,至少建成1所符合当地实际、形式多样、达标规范、具有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全省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有所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
到2025年,全省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规范、服务标准、支持保障和监督管理体系基本健全,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全省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早期发展知识普及率达到95%以上,婴幼儿家长和看护人员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率达到95%以上。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1.全面落实产假、配偶陪护假、哺乳假等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与本人协商、提供哺乳条件或更加灵活的方式和措施,为家庭照护婴幼儿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妇联、省总工会负责)
2.加强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通过亲子活动、入户指导、父母课堂、家庭课堂、“互联网+”等方式,为家长、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科学照护指导和相关知识培训,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全面发展,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省妇联、团省委、省计生协、省总工会负责)
3.认真贯彻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方针,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切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4.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为婴幼儿家长提供照护服务指导。(省卫生健康委、省妇联、团省委、省计生协、省总工会负责)
(二)加大对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
1.各地要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将需要独立占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相关规划。新建、扩建、改建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要符合相关标准。在新建居住小区应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在2022年年底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创建安全、适宜、符合标准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基础设施。在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以及老旧居住小区设施改造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2.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布局要充分考虑居住、就业、集中建成区域等因素,符合消防安全、疾病预防、环保等相关要求,并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需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3.发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要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益。发挥网格化服务管理作用,大力推动资源、服务、管理下沉到社区,使基层各类机构、组织在服务保障婴幼儿照护等群众需求上有更大作为。(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4.各地要根据实际,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注重总结推广已在我省部分县区实施的婴幼儿早期发展项目所取得的成功做法、经验。在偏远农村及贫困地区,探索建立专职、兼职婴幼儿照护指导员,定期为区域内婴幼儿家庭提供入户指导服务。(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三)构建多元化、多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
1.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在产业聚集区、工业园区等就业人群密集区域建立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引导、培育、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2.支持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与驻地街道、社区共同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职工提供多种形式的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等机构承接社区公益性婴幼儿照护服务。(省总工会、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3.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采取开设幼托班等多种形式,提供2—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4.鼓励各级政府通过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在社区单独或联合建立公立、福利性、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充分发挥各级托幼和妇幼保健、计划生育、医疗机构等现有资源优势,探索、创新开展多层次、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使居民得到就近方便可及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5.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家庭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有序供给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消费水平的多层次婴幼儿照护服务。(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四)强化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与监管。
1.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核准登记后,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2.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监督管理,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施动态管理,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按事权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负监管责任。凡未登记、注册或设施条件差、管理混乱、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处罚。探索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人员信用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逐步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负责)
3.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地方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建立县级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备案、监管机制,各部门按事权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综合监督,并对日常监管负主要责任。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细则,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登记制度、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等,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规章制度落实到位。社会力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项目的,各级政府根据国家和省级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管理规定,积极做好监管与服务工作。对监管不力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者,追究法律责任。(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教育厅负责)
4.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开展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并建立内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全过程加强监管,让家长放心满意。(省公安厅、省应急厅、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5.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五)加强政策保障体系建设。
1.增强用地保障。省级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指导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严禁和杜绝涉嫌污染地块供给和用于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2.加大扶持力度。各地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可采取以奖代补等多种形式,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场地租赁、设施改造、设备购置、招聘人员等给予扶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对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在中央预算内投资按每个新增托位给予1万元补助基础上,结合各地实际安排适当配套资金给予补助。积极做好社会资金的投入引导,促进社会化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多元化投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3.加快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省内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根据社会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依据国家培养目标和培养计划,将婴幼儿照护专业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培训规划,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积极组织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职人员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对婴幼儿照护指导师、育婴师、保育员等与婴幼儿照护服务机关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法依规实施管理,指导用人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探索建立与婴幼儿照护服务职业相匹配的薪酬、福利待遇体系。(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4.强化信息支撑。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结合婴幼儿照护服务实际,研发、应用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线上线下结合,在优化服务、加强管理、统计监测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5.深化政策保障。全面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等6部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精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执行与学校、幼儿园相同的价格政策。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政策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6.加强社会支持。加快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母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开辟服务绿色通道,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营造婴幼儿照护的友好社会环境。企业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开发与婴幼儿照护相关的产品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评估和风险监测,切实保障安全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三、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目标责任考核。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措施,细化任务、落实措施,完成各项任务。建立健全部门、机构、单位、群团等组成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专家智库制度、协会学会制度等,共同发力,确保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顺利发展。
(二)强化部门协同。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各级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税务、市场监管、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等部门和人民团体按职责分工做好各自相关工作。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地要积极宣传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政策,努力提高群众认知度,营造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良好氛围。要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建成一批示范单位,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覆盖率和群众满意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2月12日
来源:陕西省人民政府网站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精神,大力发展我省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家庭为主、属地管理、政策引导、科学规范、普惠优先、分类指导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原则,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进行科学规范引导,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个人多方参与,形成规范化、多层次、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格局。
到2020年年底,全省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标准、规范初步建立;各县(市、区)在积极开展试点的基础上,至少建成1所符合当地实际、形式多样、达标规范、具有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全省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有所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
到2025年,全省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规范、服务标准、支持保障和监督管理体系基本健全,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全省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早期发展知识普及率达到95%以上,婴幼儿家长和看护人员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率达到95%以上。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1.全面落实产假、配偶陪护假、哺乳假等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与本人协商、提供哺乳条件或更加灵活的方式和措施,为家庭照护婴幼儿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妇联、省总工会负责)
2.加强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通过亲子活动、入户指导、父母课堂、家庭课堂、“互联网+”等方式,为家长、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科学照护指导和相关知识培训,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全面发展,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省妇联、团省委、省计生协、省总工会负责)
3.认真贯彻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方针,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切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4.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为婴幼儿家长提供照护服务指导。(省卫生健康委、省妇联、团省委、省计生协、省总工会负责)
(二)加大对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
1.各地要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将需要独立占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相关规划。新建、扩建、改建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要符合相关标准。在新建居住小区应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在2022年年底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创建安全、适宜、符合标准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基础设施。在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以及老旧居住小区设施改造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2.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布局要充分考虑居住、就业、集中建成区域等因素,符合消防安全、疾病预防、环保等相关要求,并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需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3.发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要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益。发挥网格化服务管理作用,大力推动资源、服务、管理下沉到社区,使基层各类机构、组织在服务保障婴幼儿照护等群众需求上有更大作为。(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4.各地要根据实际,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注重总结推广已在我省部分县区实施的婴幼儿早期发展项目所取得的成功做法、经验。在偏远农村及贫困地区,探索建立专职、兼职婴幼儿照护指导员,定期为区域内婴幼儿家庭提供入户指导服务。(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三)构建多元化、多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
1.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在产业聚集区、工业园区等就业人群密集区域建立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引导、培育、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2.支持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与驻地街道、社区共同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职工提供多种形式的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等机构承接社区公益性婴幼儿照护服务。(省总工会、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3.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采取开设幼托班等多种形式,提供2—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4.鼓励各级政府通过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在社区单独或联合建立公立、福利性、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充分发挥各级托幼和妇幼保健、计划生育、医疗机构等现有资源优势,探索、创新开展多层次、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使居民得到就近方便可及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5.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家庭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有序供给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消费水平的多层次婴幼儿照护服务。(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四)强化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与监管。
1.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核准登记后,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2.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监督管理,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施动态管理,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按事权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负监管责任。凡未登记、注册或设施条件差、管理混乱、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处罚。探索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人员信用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逐步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负责)
3.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地方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建立县级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备案、监管机制,各部门按事权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综合监督,并对日常监管负主要责任。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细则,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登记制度、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等,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规章制度落实到位。社会力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项目的,各级政府根据国家和省级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管理规定,积极做好监管与服务工作。对监管不力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者,追究法律责任。(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教育厅负责)
4.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开展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并建立内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全过程加强监管,让家长放心满意。(省公安厅、省应急厅、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5.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五)加强政策保障体系建设。
1.增强用地保障。省级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指导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严禁和杜绝涉嫌污染地块供给和用于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2.加大扶持力度。各地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可采取以奖代补等多种形式,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场地租赁、设施改造、设备购置、招聘人员等给予扶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对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在中央预算内投资按每个新增托位给予1万元补助基础上,结合各地实际安排适当配套资金给予补助。积极做好社会资金的投入引导,促进社会化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多元化投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3.加快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省内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根据社会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依据国家培养目标和培养计划,将婴幼儿照护专业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培训规划,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积极组织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职人员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对婴幼儿照护指导师、育婴师、保育员等与婴幼儿照护服务机关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法依规实施管理,指导用人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探索建立与婴幼儿照护服务职业相匹配的薪酬、福利待遇体系。(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4.强化信息支撑。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结合婴幼儿照护服务实际,研发、应用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线上线下结合,在优化服务、加强管理、统计监测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5.深化政策保障。全面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等6部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精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执行与学校、幼儿园相同的价格政策。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政策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6.加强社会支持。加快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母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开辟服务绿色通道,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营造婴幼儿照护的友好社会环境。企业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开发与婴幼儿照护相关的产品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评估和风险监测,切实保障安全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三、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目标责任考核。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措施,细化任务、落实措施,完成各项任务。建立健全部门、机构、单位、群团等组成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专家智库制度、协会学会制度等,共同发力,确保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顺利发展。
(二)强化部门协同。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各级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税务、市场监管、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等部门和人民团体按职责分工做好各自相关工作。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地要积极宣传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政策,努力提高群众认知度,营造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良好氛围。要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建成一批示范单位,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覆盖率和群众满意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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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2日
来源:陕西省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