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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3-05-22 18:32:57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精神,促进我省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

  到2020年,初步建立符合我省省情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法规体系;建成一批标准化、规范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示范机构,推动全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到2025年,覆盖全省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广大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二、主要任务

  (一)支持和指导家庭开展婴幼儿照护。

  1.全面落实《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女职工特别保护规定》,探索试行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衔接的育儿假、产休假。

  2.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

  3.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单位和社会组织可根据辖区内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信息化等方式,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服务者提供科学育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

  (二)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

  4.市县政府要按照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

  5.鼓励市县政府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在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设施改造过程中,通过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

  6.根据实际,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

  7.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益。

  (三)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8.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用人单位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9.鼓励和支持社区引入社会组织、家政和物业等企业,兴办和运营公益性、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10.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

  11.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招收2至3岁的幼儿。

  12.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家庭的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四)科学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13.市县政府要将需要独立占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相关规划,新建、扩建、改建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城镇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

  14.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选址应在自然条件良好、交通便利、居民相对集中、周边治安状况良好,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地方,避开、远离对婴幼儿成长有危害的场所。可结合住宅配套设施、商务办公、教育、科研、文化等建筑综合设置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15.新建、改建、扩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设置标准,以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国家相关抗震标准的规定。

  16.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室内装修必须符合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要求,按照消防法规、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设置安全疏散通道、消防设施器材,确定专职或兼职的消防人员。

  17.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合理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育婴师、保健员、保育员、营养员、财会人员、保安员等工作人员。法定代表人、相关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及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职业道德,无虐待儿童记录,无犯罪记录,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要求的资格条件。

  依法依规逐步实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五)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管理服务。

  18.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到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到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

  19.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注册登记制度,严格落实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动态管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20.建立省、市、县、乡镇(街道)四级联动的综合监管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

  21.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

  22.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诚信档案,构建违法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违法信息纳入省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23.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发病率,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策支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市县政府通过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加大对社会力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用人单位内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

  (二)强化用地保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

  (三)强化队伍建设。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高校和职业学院设置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鼓励支持兰州大学、西北民族大学、甘肃中医药大学、河西学院、甘肃医学院、陇东学院、甘肃省卫生职业学院办好护理专业,开设婴幼儿照护类课程,将婴幼儿安全照护等知识纳入教育内容。支持省、市级医疗机构和职业院校建立一批婴幼儿照护、孕期心理健康疏导服务技能培训基地。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培训规划。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毕业并与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在岗工作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人员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民办婴幼儿照护服务用人单位应依法交纳从业人员各类社会保险,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四)强化信息支撑。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结合婴幼儿照护服务实际,研发应用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线上线下结合,在优化服务、加强管理、统计监测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加快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

  (二)加强部门协同。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住建、应急、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积极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的作用,加强社会监督,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健康发展。

  (三)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机构服务质量、安全保障等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实行动态管理和质量跟踪,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有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

  附件:甘肃省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来源:甘肃省人民政府网站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3-05-22 18:32:57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精神,促进我省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

  到2020年,初步建立符合我省省情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法规体系;建成一批标准化、规范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示范机构,推动全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到2025年,覆盖全省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广大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二、主要任务

  (一)支持和指导家庭开展婴幼儿照护。

  1.全面落实《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女职工特别保护规定》,探索试行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衔接的育儿假、产休假。

  2.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

  3.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单位和社会组织可根据辖区内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信息化等方式,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服务者提供科学育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

  (二)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

  4.市县政府要按照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

  5.鼓励市县政府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在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设施改造过程中,通过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

  6.根据实际,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

  7.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益。

  (三)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8.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用人单位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9.鼓励和支持社区引入社会组织、家政和物业等企业,兴办和运营公益性、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10.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

  11.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招收2至3岁的幼儿。

  12.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家庭的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四)科学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13.市县政府要将需要独立占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相关规划,新建、扩建、改建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城镇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

  14.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选址应在自然条件良好、交通便利、居民相对集中、周边治安状况良好,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地方,避开、远离对婴幼儿成长有危害的场所。可结合住宅配套设施、商务办公、教育、科研、文化等建筑综合设置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15.新建、改建、扩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设置标准,以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国家相关抗震标准的规定。

  16.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室内装修必须符合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要求,按照消防法规、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设置安全疏散通道、消防设施器材,确定专职或兼职的消防人员。

  17.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合理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育婴师、保健员、保育员、营养员、财会人员、保安员等工作人员。法定代表人、相关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及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职业道德,无虐待儿童记录,无犯罪记录,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要求的资格条件。

  依法依规逐步实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五)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管理服务。

  18.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到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到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

  19.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注册登记制度,严格落实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动态管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20.建立省、市、县、乡镇(街道)四级联动的综合监管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

  21.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

  22.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诚信档案,构建违法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违法信息纳入省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23.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发病率,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策支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市县政府通过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加大对社会力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用人单位内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

  (二)强化用地保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

  (三)强化队伍建设。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高校和职业学院设置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鼓励支持兰州大学、西北民族大学、甘肃中医药大学、河西学院、甘肃医学院、陇东学院、甘肃省卫生职业学院办好护理专业,开设婴幼儿照护类课程,将婴幼儿安全照护等知识纳入教育内容。支持省、市级医疗机构和职业院校建立一批婴幼儿照护、孕期心理健康疏导服务技能培训基地。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培训规划。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毕业并与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在岗工作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人员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民办婴幼儿照护服务用人单位应依法交纳从业人员各类社会保险,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四)强化信息支撑。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结合婴幼儿照护服务实际,研发应用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线上线下结合,在优化服务、加强管理、统计监测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加快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

  (二)加强部门协同。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住建、应急、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积极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的作用,加强社会监督,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健康发展。

  (三)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机构服务质量、安全保障等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实行动态管理和质量跟踪,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有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

  附件:甘肃省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来源:甘肃省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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