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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现结合青海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持续深入推进“一优两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均衡为主线、以改革为动力、以法治为保障”原则,以落实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为重点,改革服务管理制度,提升家庭发展能力,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青海篇章奠定坚实基础。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积极生育支持政策制度基本建立,服务管理制度基本完备,生育友好社会环境加快形成。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孕产妇死亡率下降到20/10万以下,婴儿死亡率下降到6.5‰以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基本健全,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5个。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显著降低,生育水平适当提高,出生人口性别比基本正常,人口结构逐步优化,人口素质进一步提升。
到2035年,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更加完善,生育友好社会环境基本建立,生育潜能进一步释放,生育水平更加适度,家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生育、养育、教育服务水平与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更加匹配。
二、重点任务
(一)稳妥有序实施三孩生育政策
1.依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完善积极生育政策和配套支持措施,综合评估我省人口发展形势、工作基础和政策实施风险,修订《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废止《青海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青海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办法》,在此基础上,及时清理相关政策规定,做好政策衔接,完善配套文件,依法组织实施。(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取消生育制约措施。取消社会抚养费。将个人生育情况与入户、入学、入职等全面脱钩,评优、评先、干部提职、晋升、各级各类代表和委员选举等不再进行计划生育鉴定。(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委组织部、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各市州党委和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属地责任,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做好三孩政策实施前后奖励扶助和制约处罚措施的衔接。建立健全常态化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切实把生育政策调整引发的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省委组织部、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信访局及各市州党委和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健全人口服务体系。以“一老一小”为重点,科学制定“十四五”时期养老托育服务发展规划。各市(州)政府要制定整体解决方案,建立工作机制,将婚嫁、生育、养育、教育一体考虑,释放生育潜能。(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政府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生育登记制度,简化生育服务办事流程,实现生育登记跨省通办。积极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联办。(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基层服务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调整充实基层人口综合服务管理职能,配备从事人口服务工作人员,增强抚幼养老功能,做到有人干事、有人负责。加强基层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提升基层人口服务能力。(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人口监测。完善生命登记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依托大数据平台,整合教育、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医保、社保等人口服务基础信息资源,推进生育登记、孕产期保健、住院分娩、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居民健康档案等信息共享,实现多部门人口服务基础信息融合共享、动态更新。及时开展人口形势分析研判和人口预测预警,监测全省生育形势和人口变动趋势。(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省医保局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5.提高母婴安全服务水平。以助产机构为抓手,有效落实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危急重症救治、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约谈通报五项制度。强化产科和新生儿科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水平,减少妊娠风险,促进安全舒适分娩,保障母婴安全与健康。(省卫生健康委牵头,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6.提升妇幼健康服务能力。完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加强各级综合医院妇产科建设。推进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配备急需救治设备。推进危重孕产妇、新生儿、儿童救治能力建设。市(州)级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提高住院分娩率、新生儿疫苗接种率,对偏远农牧区孕产妇住院分娩的给予交通补助。所有县(市、区、行委)确保在城区所在地至少有1所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住院分娩业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开展住院分娩业务。开展妇幼保健特色专科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妇幼健康门诊建设。到2025年,省市县三级原则上均应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7.促进儿童健康发展。加强儿童保健门诊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落实好0—6岁儿童健康管理工作,提高儿童健康管理水平,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和7岁以下儿童健康管理率均保持在90%以上。加强对儿童青少年眼保健与视力检查,以及营养不均衡、龋齿等风险因素和疾病的筛查、诊断、干预、后期跟踪与管理。开展妇幼中医药服务,发挥中医药在优生优育中的特色优势。(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财政厅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8.综合防治出生缺陷。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工作,建立多部门联动防治出生缺陷工作机制,落实出生缺陷三级防治措施,广泛开展一级预防,减少出生缺陷;规范开展二级预防,减少严重缺陷出生;积极开展三级预防,减少先天残疾发生。(省卫生健康委牵头,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出生缺陷知识普及和防控咨询,推进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办理婚姻登记时鼓励引导进行婚前医学检查。(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牵头,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扩大0—6岁儿童听力、视力等残疾筛查地区覆盖面,完善筛查、诊断、康复、救助相衔接的工作机制。逐步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范围,促进早筛早诊早治,降低残疾风险发生。实施好新生儿遗传代谢疾病筛查项目,做好出生缺陷患儿基本医疗和康复救助工作。(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财政厅、省医保局、省残联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9.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规划指导,严格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审批和校验管理,逐步建立供需平衡、布局合理、规范发展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体系,努力满足人民群众生殖健康需求。强化部门联动,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事中事后监管。加强服务质量考核评估,保障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质量和安全,规范不孕不育诊治服务。(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10.大力发展普惠托育。积极构建以政府为主导、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的多主体、多类型、多层次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体系,保障服务供给。(各市州政府负责)加大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支持市(州)级政府建设示范性、综合性托育服务指导中心项目,提供托育从业人员培训、托育机构管理咨询、托育产品研发和创新设计、家庭养育指导及婴幼儿早期发展等服务。实施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支持公办机构和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挖掘现有资源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省国资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及各市州党委和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采取自建自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民办公助等方式开办托育机构,为社会提供方便可及、价格可接受、质量有保障的托育服务。(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1.积极促进多元发展。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增设托班。鼓励幼儿园与托育机构建立托育联合体。(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牵头,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探索建立家庭托育点管理模式,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服务。开展线上线下科学育儿指导、父母课堂、亲子课堂等服务,帮助婴幼儿家庭提高照护能力。(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妇联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大力发展社区托育服务,到2025年,0.5万—1.2万人口规模的完整居住社区托育服务覆盖率达到50%以上。“十四五”时期,各市(州)要按照全省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分解指标要求逐年落实指标任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民政厅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建立完善支持政策。将托育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当地国土空间规划。综合运用土地、住房、财政、金融等支持政策,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青海银保监局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托育机构税费减免优惠政策,支持托育服务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托育服务机构和项目,按照规定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动产登记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提供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各地通过发放运营补贴,支持托育机构的发展。(各市州政府负责)支持保险机构开发相关责任险及托育机构运营相关保险产品。(青海银保监局牵头,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大力培养专业人才。支持高校和职业院校开设托育服务相关专业并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培养一批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托育服务人员。加强保育师职业技能等级监管。定期组织托育机构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安全教育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培训。依托社会组织实施托育人才培育储备计划。实施5年一周期备案托育机构负责人不少于60学时、保育人员不少于120学时的全员培训。(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民政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加强综合监管。各类托育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要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及规范,并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事权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负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处置违法违规行为。各级政府要加强监管,严格执行注册登记、备案、信息公示、评估等制度,建立健全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依法逐步实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建立托育机构备案信用承诺制,实行托育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快构建生育友好环境
15.降低生育成本。严格落实《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青海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规定的产假、看护假、哺乳假,在国家规定产假98天的基础上,我省奖励生育假90天,其配偶看护假15天;鼓励用人单位对依法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不满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5天育儿假。(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妇联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积极支持三孩生育政策落地落实,确保参保女职工生育三孩的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给付生育医疗费用,保障生育津贴待遇。做好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支付,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生育保障权益。(省医保局牵头,省财政厅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企事业单位探索建立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省卫生健康委牵头,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6.降低养育成本。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个人所得税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扣除范围。(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牵头,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政府在配租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时,将家庭人数及构成等纳入轮候排序或综合评分因素,对符合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予以适当照顾。市、县级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根据养育未成年子女负担情况实施差异化租赁和购买房屋的优惠政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各市州政府牵头,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7.降低教育成本。完善学校布局规划,推动学位供给与人口规模相适应,保障适龄人口就近入学入园。加强公办幼儿园建设,规范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管理,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持续提升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适当延长在园时长或提供托管服务。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加快缩小城乡、区域、学校间教育水平差距,促进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完善城乡义务教育布局规划,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坚持家长自愿、学生自主参加的原则,开展课后服务,推动义务教育学校提供每周5天、每天2小时课后服务,校内课后服务结束时间原则上不早于18:30。严格规范校外培训,减轻家庭教育负担。(省教育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体育局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8.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严格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青海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妇女孕期、哺乳期间非法定事由,不得中断劳动关系,不得变相降低薪酬待遇。规范用人单位招录、招聘行为,建立就业性别歧视约谈机制,促进妇女平等就业。建立用人单位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将支付女职工生育保险、落实产假哺乳假制度等纳入合同内容。定期开展女职工生育权益保障专项督查。推动用人单位合理配置女职工休息哺乳室,在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建设母婴室、女职工温馨小屋。积极推动用人单位创建家庭友好型工作场所,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优先提供再就业培训公共服务。(省委组织部、省国资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总工会、省妇联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大力倡导婚育新风。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加强对青年婚恋观、家庭观、生育观教育引导。推进婚姻领域移风易俗,开展婚俗改革工作,破除高价彩礼、铺张浪费、低俗婚闹、随礼攀比等陈规陋习,倡导正确的婚姻家庭价值取向,构建新型婚育文化,减轻婚嫁带来的经济负担。鼓励夫妻共担育儿责任,营造有利于政策落实落地的良好氛围。(省卫生健康委、团省委、省总工会、省妇联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0.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鼓励各地探索创新,促进生育政策与经济社会政策协调推进,满足更多家庭的生育需求和生育意愿,为婴幼儿健康成长创造安全、便捷、舒适、和谐的社会环境。积极创建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和活力发展城市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妇儿工委办公室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保障计划生育家庭权益
21.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户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保障响应党和国家号召、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探索制定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制度。(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2.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保障机制。按照国家规定,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重点为特困人员、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对住房困难的,优先纳入住房保障。(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继续实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陪护保险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中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制度,缓解养老照料压力。探索建立公益金或基金,重点用于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3.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制度。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引入有资质的社会组织为需要帮助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服务,依法代办入住养老机构、就医陪护等相关事务。建立定期巡访制度,实现“双岗”联系人、家庭医生签约、就医绿色通道“三个全覆盖”,为特殊家庭提供多方位、常态化扶助。深入开展“暖心行动”,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提供关爱服务,原则上每个县(市、区、行委)要有1所“暖心家园”,倡导全社会关心关爱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党的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科学制定考核指标。加强统筹规划和政策协调,推动出台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和跟踪评估,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各市(州)党委和政府每年12月底前向省委、省政府报告本地区人口发展工作情况。
(二)加强综合协调。卫生健康、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医保等部门要围绕目标任务,及时研究制定有利于优化生育的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狠抓责任落实,确保优化生育政策取得积极成效。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主动作为,积极开展家庭建设、生育支持和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等工作。鼓励社会组织开发志愿服务项目,开展健康知识普及、婴幼儿照护服务等公益活动。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要意义和各项政策举措,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认识人口形势,把思想行动统一到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在全社会营造支持生育、促进生育、适龄婚育、优生优育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工作督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因地制宜研究出台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细化工作任务,抓好工作落实。要加强对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的跟踪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政策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全省优化生育政策各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来源:青海省人民政府网站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现结合青海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持续深入推进“一优两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均衡为主线、以改革为动力、以法治为保障”原则,以落实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为重点,改革服务管理制度,提升家庭发展能力,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青海篇章奠定坚实基础。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积极生育支持政策制度基本建立,服务管理制度基本完备,生育友好社会环境加快形成。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孕产妇死亡率下降到20/10万以下,婴儿死亡率下降到6.5‰以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基本健全,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5个。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显著降低,生育水平适当提高,出生人口性别比基本正常,人口结构逐步优化,人口素质进一步提升。
到2035年,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更加完善,生育友好社会环境基本建立,生育潜能进一步释放,生育水平更加适度,家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生育、养育、教育服务水平与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更加匹配。
二、重点任务
(一)稳妥有序实施三孩生育政策
1.依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完善积极生育政策和配套支持措施,综合评估我省人口发展形势、工作基础和政策实施风险,修订《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废止《青海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青海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办法》,在此基础上,及时清理相关政策规定,做好政策衔接,完善配套文件,依法组织实施。(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取消生育制约措施。取消社会抚养费。将个人生育情况与入户、入学、入职等全面脱钩,评优、评先、干部提职、晋升、各级各类代表和委员选举等不再进行计划生育鉴定。(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委组织部、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各市州党委和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属地责任,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做好三孩政策实施前后奖励扶助和制约处罚措施的衔接。建立健全常态化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切实把生育政策调整引发的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省委组织部、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信访局及各市州党委和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健全人口服务体系。以“一老一小”为重点,科学制定“十四五”时期养老托育服务发展规划。各市(州)政府要制定整体解决方案,建立工作机制,将婚嫁、生育、养育、教育一体考虑,释放生育潜能。(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政府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生育登记制度,简化生育服务办事流程,实现生育登记跨省通办。积极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联办。(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基层服务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调整充实基层人口综合服务管理职能,配备从事人口服务工作人员,增强抚幼养老功能,做到有人干事、有人负责。加强基层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提升基层人口服务能力。(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人口监测。完善生命登记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依托大数据平台,整合教育、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医保、社保等人口服务基础信息资源,推进生育登记、孕产期保健、住院分娩、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居民健康档案等信息共享,实现多部门人口服务基础信息融合共享、动态更新。及时开展人口形势分析研判和人口预测预警,监测全省生育形势和人口变动趋势。(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省医保局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5.提高母婴安全服务水平。以助产机构为抓手,有效落实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危急重症救治、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约谈通报五项制度。强化产科和新生儿科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水平,减少妊娠风险,促进安全舒适分娩,保障母婴安全与健康。(省卫生健康委牵头,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6.提升妇幼健康服务能力。完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加强各级综合医院妇产科建设。推进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配备急需救治设备。推进危重孕产妇、新生儿、儿童救治能力建设。市(州)级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提高住院分娩率、新生儿疫苗接种率,对偏远农牧区孕产妇住院分娩的给予交通补助。所有县(市、区、行委)确保在城区所在地至少有1所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住院分娩业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开展住院分娩业务。开展妇幼保健特色专科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妇幼健康门诊建设。到2025年,省市县三级原则上均应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7.促进儿童健康发展。加强儿童保健门诊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落实好0—6岁儿童健康管理工作,提高儿童健康管理水平,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和7岁以下儿童健康管理率均保持在90%以上。加强对儿童青少年眼保健与视力检查,以及营养不均衡、龋齿等风险因素和疾病的筛查、诊断、干预、后期跟踪与管理。开展妇幼中医药服务,发挥中医药在优生优育中的特色优势。(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财政厅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8.综合防治出生缺陷。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工作,建立多部门联动防治出生缺陷工作机制,落实出生缺陷三级防治措施,广泛开展一级预防,减少出生缺陷;规范开展二级预防,减少严重缺陷出生;积极开展三级预防,减少先天残疾发生。(省卫生健康委牵头,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出生缺陷知识普及和防控咨询,推进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办理婚姻登记时鼓励引导进行婚前医学检查。(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牵头,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扩大0—6岁儿童听力、视力等残疾筛查地区覆盖面,完善筛查、诊断、康复、救助相衔接的工作机制。逐步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范围,促进早筛早诊早治,降低残疾风险发生。实施好新生儿遗传代谢疾病筛查项目,做好出生缺陷患儿基本医疗和康复救助工作。(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财政厅、省医保局、省残联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9.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规划指导,严格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审批和校验管理,逐步建立供需平衡、布局合理、规范发展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体系,努力满足人民群众生殖健康需求。强化部门联动,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事中事后监管。加强服务质量考核评估,保障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质量和安全,规范不孕不育诊治服务。(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10.大力发展普惠托育。积极构建以政府为主导、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的多主体、多类型、多层次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体系,保障服务供给。(各市州政府负责)加大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支持市(州)级政府建设示范性、综合性托育服务指导中心项目,提供托育从业人员培训、托育机构管理咨询、托育产品研发和创新设计、家庭养育指导及婴幼儿早期发展等服务。实施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支持公办机构和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挖掘现有资源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省国资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及各市州党委和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采取自建自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民办公助等方式开办托育机构,为社会提供方便可及、价格可接受、质量有保障的托育服务。(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1.积极促进多元发展。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增设托班。鼓励幼儿园与托育机构建立托育联合体。(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牵头,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探索建立家庭托育点管理模式,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服务。开展线上线下科学育儿指导、父母课堂、亲子课堂等服务,帮助婴幼儿家庭提高照护能力。(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妇联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大力发展社区托育服务,到2025年,0.5万—1.2万人口规模的完整居住社区托育服务覆盖率达到50%以上。“十四五”时期,各市(州)要按照全省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分解指标要求逐年落实指标任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民政厅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建立完善支持政策。将托育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当地国土空间规划。综合运用土地、住房、财政、金融等支持政策,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青海银保监局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托育机构税费减免优惠政策,支持托育服务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托育服务机构和项目,按照规定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动产登记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提供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各地通过发放运营补贴,支持托育机构的发展。(各市州政府负责)支持保险机构开发相关责任险及托育机构运营相关保险产品。(青海银保监局牵头,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大力培养专业人才。支持高校和职业院校开设托育服务相关专业并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培养一批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托育服务人员。加强保育师职业技能等级监管。定期组织托育机构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安全教育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培训。依托社会组织实施托育人才培育储备计划。实施5年一周期备案托育机构负责人不少于60学时、保育人员不少于120学时的全员培训。(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民政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加强综合监管。各类托育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要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及规范,并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事权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负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处置违法违规行为。各级政府要加强监管,严格执行注册登记、备案、信息公示、评估等制度,建立健全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依法逐步实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建立托育机构备案信用承诺制,实行托育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快构建生育友好环境
15.降低生育成本。严格落实《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青海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规定的产假、看护假、哺乳假,在国家规定产假98天的基础上,我省奖励生育假90天,其配偶看护假15天;鼓励用人单位对依法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不满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5天育儿假。(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妇联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积极支持三孩生育政策落地落实,确保参保女职工生育三孩的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给付生育医疗费用,保障生育津贴待遇。做好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支付,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生育保障权益。(省医保局牵头,省财政厅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企事业单位探索建立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省卫生健康委牵头,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6.降低养育成本。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个人所得税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扣除范围。(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牵头,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政府在配租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时,将家庭人数及构成等纳入轮候排序或综合评分因素,对符合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予以适当照顾。市、县级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根据养育未成年子女负担情况实施差异化租赁和购买房屋的优惠政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各市州政府牵头,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7.降低教育成本。完善学校布局规划,推动学位供给与人口规模相适应,保障适龄人口就近入学入园。加强公办幼儿园建设,规范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管理,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持续提升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适当延长在园时长或提供托管服务。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加快缩小城乡、区域、学校间教育水平差距,促进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完善城乡义务教育布局规划,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坚持家长自愿、学生自主参加的原则,开展课后服务,推动义务教育学校提供每周5天、每天2小时课后服务,校内课后服务结束时间原则上不早于18:30。严格规范校外培训,减轻家庭教育负担。(省教育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体育局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8.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严格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青海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妇女孕期、哺乳期间非法定事由,不得中断劳动关系,不得变相降低薪酬待遇。规范用人单位招录、招聘行为,建立就业性别歧视约谈机制,促进妇女平等就业。建立用人单位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将支付女职工生育保险、落实产假哺乳假制度等纳入合同内容。定期开展女职工生育权益保障专项督查。推动用人单位合理配置女职工休息哺乳室,在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建设母婴室、女职工温馨小屋。积极推动用人单位创建家庭友好型工作场所,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优先提供再就业培训公共服务。(省委组织部、省国资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总工会、省妇联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大力倡导婚育新风。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加强对青年婚恋观、家庭观、生育观教育引导。推进婚姻领域移风易俗,开展婚俗改革工作,破除高价彩礼、铺张浪费、低俗婚闹、随礼攀比等陈规陋习,倡导正确的婚姻家庭价值取向,构建新型婚育文化,减轻婚嫁带来的经济负担。鼓励夫妻共担育儿责任,营造有利于政策落实落地的良好氛围。(省卫生健康委、团省委、省总工会、省妇联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0.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鼓励各地探索创新,促进生育政策与经济社会政策协调推进,满足更多家庭的生育需求和生育意愿,为婴幼儿健康成长创造安全、便捷、舒适、和谐的社会环境。积极创建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和活力发展城市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妇儿工委办公室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保障计划生育家庭权益
21.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户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保障响应党和国家号召、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探索制定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制度。(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2.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保障机制。按照国家规定,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重点为特困人员、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对住房困难的,优先纳入住房保障。(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继续实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陪护保险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中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制度,缓解养老照料压力。探索建立公益金或基金,重点用于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3.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制度。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引入有资质的社会组织为需要帮助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服务,依法代办入住养老机构、就医陪护等相关事务。建立定期巡访制度,实现“双岗”联系人、家庭医生签约、就医绿色通道“三个全覆盖”,为特殊家庭提供多方位、常态化扶助。深入开展“暖心行动”,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提供关爱服务,原则上每个县(市、区、行委)要有1所“暖心家园”,倡导全社会关心关爱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党的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科学制定考核指标。加强统筹规划和政策协调,推动出台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和跟踪评估,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各市(州)党委和政府每年12月底前向省委、省政府报告本地区人口发展工作情况。
(二)加强综合协调。卫生健康、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医保等部门要围绕目标任务,及时研究制定有利于优化生育的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狠抓责任落实,确保优化生育政策取得积极成效。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主动作为,积极开展家庭建设、生育支持和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等工作。鼓励社会组织开发志愿服务项目,开展健康知识普及、婴幼儿照护服务等公益活动。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要意义和各项政策举措,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认识人口形势,把思想行动统一到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在全社会营造支持生育、促进生育、适龄婚育、优生优育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工作督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因地制宜研究出台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细化工作任务,抓好工作落实。要加强对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的跟踪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政策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全省优化生育政策各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来源:青海省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