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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试行)
2023-05-23 09:41:45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托育机构的登记和备案管理,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中央编办综合局、民政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服务的托育机构。

第三条 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区域内举办托育机构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办理登记和备案。

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的,向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

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托育机构的,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进行登记管理。申办条件包括:(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3)有固定的住所;(4)有与其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文件:(1)登记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3)场所使用权证明;(4)验资报告;(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6)章程草案。

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卫生健康、编制、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将托育服务有关政策规定、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要求、托育机构有关信息在官方网站、政务大厅公开,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

第五条 托育机构申请登记时,应当在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中明确托育服务内容。

托育机构申请登记的名称中可包含“托育”字样。申请注册营利性托育机构的,机构名称为“区域+字号+托育+组织形式”。

第六条 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已登记的托育机构信息共享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

自本细则印发之日起,登记机关应当在对托育机构实行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将新发生的登记信息推送给同级卫生健康部门。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推进托育机构登记信息实时共享。

第七条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辖区内已登记托育机构的备案。

第八条 托育机构应当在备案所需材料齐全后,及时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托育机构在线填写托育机构备案书(见附件1)、备案承诺书(见附件2),并提交以下材料扫描件:

(一)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

(二)托育机构场地证明;

(三)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明;

(四)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五)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 全面推进“网上办”“掌上办”,托育机构可以通过电脑端、手机端两种方式全程在线办理。

电脑端。托育机构可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登录地址为https://ty.padis.net.cn。

手机端。托育机构可通过手机扫描二维码(见附件3)下载安装系统手机端。

第十条 卫生健康部门在收到托育机构备案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备案回执(见附件4)和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见附件5)。

卫生健康部门发现托育机构备案内容不符合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的,应当自接收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机构,说明暂不备案的理由,提出整改意见。备案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整改情况。卫生健康部门待其整改符合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后,予以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托育机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后,应当及时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向卫生健康部门变更备案信息或报送注销信息。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31日。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卫健委网站

宁夏回族自治区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试行)
2023-05-23 09:41:45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托育机构的登记和备案管理,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中央编办综合局、民政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服务的托育机构。

第三条 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区域内举办托育机构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办理登记和备案。

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的,向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

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托育机构的,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进行登记管理。申办条件包括:(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3)有固定的住所;(4)有与其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文件:(1)登记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3)场所使用权证明;(4)验资报告;(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6)章程草案。

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卫生健康、编制、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将托育服务有关政策规定、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要求、托育机构有关信息在官方网站、政务大厅公开,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

第五条 托育机构申请登记时,应当在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中明确托育服务内容。

托育机构申请登记的名称中可包含“托育”字样。申请注册营利性托育机构的,机构名称为“区域+字号+托育+组织形式”。

第六条 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已登记的托育机构信息共享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

自本细则印发之日起,登记机关应当在对托育机构实行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将新发生的登记信息推送给同级卫生健康部门。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推进托育机构登记信息实时共享。

第七条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辖区内已登记托育机构的备案。

第八条 托育机构应当在备案所需材料齐全后,及时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托育机构在线填写托育机构备案书(见附件1)、备案承诺书(见附件2),并提交以下材料扫描件:

(一)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

(二)托育机构场地证明;

(三)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明;

(四)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五)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 全面推进“网上办”“掌上办”,托育机构可以通过电脑端、手机端两种方式全程在线办理。

电脑端。托育机构可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登录地址为https://ty.padis.net.cn。

手机端。托育机构可通过手机扫描二维码(见附件3)下载安装系统手机端。

第十条 卫生健康部门在收到托育机构备案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备案回执(见附件4)和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见附件5)。

卫生健康部门发现托育机构备案内容不符合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的,应当自接收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机构,说明暂不备案的理由,提出整改意见。备案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整改情况。卫生健康部门待其整改符合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后,予以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托育机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后,应当及时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向卫生健康部门变更备案信息或报送注销信息。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31日。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卫健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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