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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党委 兵团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3-05-23 13:46:24

各师市、院(校)党委,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党组(党委):

《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兵团党委、兵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委员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2022年5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推进积极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结合兵团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均衡为主线、以改革为动力、以法治为保障原则,以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为重点,以完善生育服务体系为支撑,改革服务管理制度,提升家庭发展能力,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加强政策调整有序衔接,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实现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推动兵团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基础和持久动力。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积极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体系基本建立,服务管理制度基本完备,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明显提高,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加快建设,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5个,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显著降低,生育水平适当提高,人口结构逐步优化,人口素质进一步提升。

到2035年,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体系更加完善,服务管理机制运转高效,生育水平更加适度,人口结构进一步完善。优生优育、幼有所育服务水平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相适应,托育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家庭发展能力明显提高,人的全面发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二、组织实施好三孩生育政策

(三)依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实施各民族统一的三孩生育政策,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强化相关部门职责,综合考虑兵团人口发展形势、工作基础和政策实施风险,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做好经费保障,引导职工群众有计划、负责任地生育,确保政策平稳落地。(牵头单位:兵团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兵团党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编办,兵团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统计局、市场监管局,兵团总工会、团委、妇联。各师市、团场作为责任主体,下面不再列出)

(四)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取消社会抚养费征收,清理相关文件规定。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结合兵团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现实,加强宣传倡导,促进相关惠民政策与生育政策有效衔接,精准做好各项管理服务。(牵头单位:兵团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兵团发展改革委、民政局、司法局、自然资源局)

(五)建立健全人口服务体系。以“一老一小”为重点,发展和完善养老托育服务体系,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建立健全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加强基层服务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增强抚幼养老功能,探索连队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日间照护中心融合发展。落实生育登记制度,做好生育咨询指导。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联办。(牵头单位:兵团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兵团发展改革委、公安局、民政局、医保局)

(六)加强人口监测和形势研判。落实国家生命登记管理制度,强化基层监测网络建设,健全覆盖兵团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跟踪监测兵团生育形势和人口变动趋势。依托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和兵团全民健康信息平台,积极推进卫生健康、教育、公安、民政、医保、社保等人口服务基础信息融合共享、动态更新。健全人口预测预警制度。(牵头单位:兵团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兵团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计局、医保局)

三、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七)保障孕产妇和儿童健康。实施《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2021—2025年)》,进一步落实母婴安全五项制度。建立健全兵师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加强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强化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妇产科、儿科能力建设,健全兵师两级孕产妇和新生儿危重救治中心、出生缺陷综合干预中心,夯实师团连三级基层网络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加快补齐生育相关公共服务短板。强化孕前型服务管理,减少非意愿妊娠。探索通过远程医疗、对口支援等方式,增加妇产科、儿科优质资源供给。加强儿童保健门诊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加强对儿童青少年近视、营养不均衡、龋齿等风险因素和疾病的筛查、诊断、干预,全面提高儿童医疗救治能力。发挥中医药在优生优育中的特色优势。做好儿童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兵团卫生健康委负责)

(八)综合防治出生缺陷。健全出生缺陷防治网络,落实三级预防措施。加强相关知识普及和出生缺陷防控咨询,强化婚前孕前保健等一级预防工作,最大限度避免出生缺陷发生;抓好产前筛查和诊断二级预防,尽早在孕期提供干预;推动围孕期、产前产后一体化管理服务和多学科协作。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范围,促进早筛早诊早治。做好出生缺陷患儿基本医疗和康复救助工作。(兵团卫生健康委负责)

(九)优化生殖健康服务供给。将生殖健康服务融入妇女健康管理全过程,普及生殖健康知识,规范青春期、孕产期、更年期、老年期女性保健服务。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应用和服务管理,不断提高技术水平,规范不孕不育诊治服务。(兵团卫生健康委负责)

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十)建立健全支持政策和标准规范体系。各师市、各部门要强化政策引导,建立完善有利于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土地、住房、财政、人才等支持政策。参照自治区标准给予托育机构经费支持,以开展全国托育示范城市为契机,推动以师市为单位制定整体解决方案,建立工作机制,推进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强化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力度,依法逐步实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积极推行“1+X”证书制度试点,加强托育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转岗培训、创业培训。探索发展智慧托育等新业态,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人员提供照护指导服务。(牵头单位:兵团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兵团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商务局)

(十一)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普惠服务。积极谋划储备一批托育服务领域重点项目,通过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兵师两级财政配套方式解决资金问题。建立完善公办及公办民营托育机构建设、运营等补助机制,师市、团场可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多种方式提供托育服务,普惠托位不低于60%。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采取单独或联合举办的形式,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鼓励国有企业等主体积极参与各级政府推动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牵头,组建婴幼儿照护、幼儿早期教育等服务团队,为家长、婴幼儿照护者提供科学育儿知识。推进家庭托育点管理,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增强家庭科学养育能力。支持家政企业扩大育儿服务。鼓励和支持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幼儿。鼓励各级文明单位在促进普惠托育服务方面发挥表率作用。(牵头单位:兵团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兵团国资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二)加强综合监管。各类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兵团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兵团各级行政(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负监管责任,建立健全托育机构登记备案制度、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加强动态管理,建立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牵头单位:兵团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兵团发展改革委、公安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管局)

五、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

(十三)降低生育成本。依法落实产假、哺乳假、男方陪产假等制度。继续做好生育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对困难育龄妇女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给予补助,其中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补助。切实保障参保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做好参加居民医保人员生育费用保障工作,减轻职工群众生育医疗费用负担。各师市探索建立二孩、三孩奖励机制。(牵头单位:兵团党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兵团总工会、妇联)

(十四)降低养育成本。按规定落实国家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师市、团场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可优先选择较大户型保障房。支持各师市研究制定根据养育未成年子女负担情况,实施差异化租赁、购买商品房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等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

(十五)降低教育成本。持续提升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巩固城镇小区配套园治理成果。探索适当延长在园时长或提供托管服务。深化基础教育改革,强化师市教育部门统筹管理职能,推动城乡基本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办好家门口的学校。全面实行义务教育学校“5+2”课后服务,推动放学时间与父母下班时间相衔接。推动教育评价改革,引导树立科学的教育理念和评价导向。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减轻家庭教育负担。(牵头单位:兵团教育局;责任单位:兵团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文体广电和旅游局、科技局、民政局)

(十六)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尊重妇女生育价值,落实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定期开展女职工生育权益保障专项督查。规范机关、企事业等用人单位招录、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平等就业,坚决禁止就业性别歧视行为。根据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就业意愿和培训需求,开展针对性职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将生育友好作为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支持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休假和工作时间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畅通妇女依法维权“绿色通道”,重点做好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法律援助工作。(牵头单位: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兵团妇联;责任单位:兵团党委组织部,兵团国资委、司法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兵团总工会)

六、加强政策调整有序衔接

(十七)维护好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按照规定实行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制度。(牵头单位:兵团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兵团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八)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按照国家要求,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扶助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相关政策;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对住房困难的,优先纳入住房保障,做到应保尽保。支持师市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中的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有条件的师市可探索建立公益金或基金,重点用于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为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亡故老年人免费提供基本殡葬服务。(牵头单位:兵团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兵团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医保局)

(十九)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扶助关怀工作机制。通过公开招投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支持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委托,开展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心理疏导等服务,依法代办入住养老机构、就医陪护等事务。持续开展“暖心行动”、“暖心家园”建设,为特殊家庭提供关爱服务。建立定期巡访制度,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双岗”联系人制度、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优先便利医疗服务“三个全覆盖”,扎牢织密帮扶安全网。(牵头单位:兵团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兵团民政局)

七、强化组织实施保障

(二十)加强党的领导。各级党政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国情、国策意识,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政策支持,规范相关制度,有效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教育、医保等部门要密切跟踪人口形势和优化生育政策执行情况,研究制定落实积极生育政策的土地、住房、财政、人才等一体化支持措施,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牵头单位:兵团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单位:兵团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十一)动员社会力量。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主动作为,积极开展家庭建设、生育支持、权益维护、促进人口发展等工作。计划生育协会要加强组织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鼓励社会组织开展健康知识普及、婴幼儿照护服务等公益活动。以满足老年人生活需求和营造婴幼儿健康成长环境为导向,开展活力发展城市创建活动。(牵头单位:兵团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医保局;责任单位:兵团总工会、团委、妇联)

(二十二)加强战略研究。按照兵团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要求,持续深化兵团人口中长期发展战略研究。科学评估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生育行为的影响,准确研判生育水平变动态势,完善人口空间布局,优化人力资源配置。(责任单位:兵团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

(二十三)做好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深化人口国情国策教育,将思想行动统一到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认识人口的结构性变化,弘扬主旋律、汇聚正能量,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氛围。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鼓励夫妻共担育儿责任,破除高价彩礼等陈规陋习,构建新型婚育文化。(牵头单位:兵团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兵团党委宣传部,各有关部门)

中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委员会办公厅

2022年5月27日印发


来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网站

兵团党委 兵团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3-05-23 13:46:24

各师市、院(校)党委,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党组(党委):

《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兵团党委、兵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委员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2022年5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推进积极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结合兵团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均衡为主线、以改革为动力、以法治为保障原则,以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为重点,以完善生育服务体系为支撑,改革服务管理制度,提升家庭发展能力,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加强政策调整有序衔接,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实现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推动兵团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基础和持久动力。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积极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体系基本建立,服务管理制度基本完备,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明显提高,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加快建设,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5个,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显著降低,生育水平适当提高,人口结构逐步优化,人口素质进一步提升。

到2035年,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体系更加完善,服务管理机制运转高效,生育水平更加适度,人口结构进一步完善。优生优育、幼有所育服务水平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相适应,托育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家庭发展能力明显提高,人的全面发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二、组织实施好三孩生育政策

(三)依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实施各民族统一的三孩生育政策,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强化相关部门职责,综合考虑兵团人口发展形势、工作基础和政策实施风险,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做好经费保障,引导职工群众有计划、负责任地生育,确保政策平稳落地。(牵头单位:兵团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兵团党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编办,兵团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统计局、市场监管局,兵团总工会、团委、妇联。各师市、团场作为责任主体,下面不再列出)

(四)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取消社会抚养费征收,清理相关文件规定。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结合兵团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现实,加强宣传倡导,促进相关惠民政策与生育政策有效衔接,精准做好各项管理服务。(牵头单位:兵团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兵团发展改革委、民政局、司法局、自然资源局)

(五)建立健全人口服务体系。以“一老一小”为重点,发展和完善养老托育服务体系,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建立健全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加强基层服务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增强抚幼养老功能,探索连队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日间照护中心融合发展。落实生育登记制度,做好生育咨询指导。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联办。(牵头单位:兵团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兵团发展改革委、公安局、民政局、医保局)

(六)加强人口监测和形势研判。落实国家生命登记管理制度,强化基层监测网络建设,健全覆盖兵团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跟踪监测兵团生育形势和人口变动趋势。依托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和兵团全民健康信息平台,积极推进卫生健康、教育、公安、民政、医保、社保等人口服务基础信息融合共享、动态更新。健全人口预测预警制度。(牵头单位:兵团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兵团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计局、医保局)

三、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七)保障孕产妇和儿童健康。实施《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2021—2025年)》,进一步落实母婴安全五项制度。建立健全兵师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加强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强化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妇产科、儿科能力建设,健全兵师两级孕产妇和新生儿危重救治中心、出生缺陷综合干预中心,夯实师团连三级基层网络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加快补齐生育相关公共服务短板。强化孕前型服务管理,减少非意愿妊娠。探索通过远程医疗、对口支援等方式,增加妇产科、儿科优质资源供给。加强儿童保健门诊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加强对儿童青少年近视、营养不均衡、龋齿等风险因素和疾病的筛查、诊断、干预,全面提高儿童医疗救治能力。发挥中医药在优生优育中的特色优势。做好儿童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兵团卫生健康委负责)

(八)综合防治出生缺陷。健全出生缺陷防治网络,落实三级预防措施。加强相关知识普及和出生缺陷防控咨询,强化婚前孕前保健等一级预防工作,最大限度避免出生缺陷发生;抓好产前筛查和诊断二级预防,尽早在孕期提供干预;推动围孕期、产前产后一体化管理服务和多学科协作。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范围,促进早筛早诊早治。做好出生缺陷患儿基本医疗和康复救助工作。(兵团卫生健康委负责)

(九)优化生殖健康服务供给。将生殖健康服务融入妇女健康管理全过程,普及生殖健康知识,规范青春期、孕产期、更年期、老年期女性保健服务。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应用和服务管理,不断提高技术水平,规范不孕不育诊治服务。(兵团卫生健康委负责)

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十)建立健全支持政策和标准规范体系。各师市、各部门要强化政策引导,建立完善有利于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土地、住房、财政、人才等支持政策。参照自治区标准给予托育机构经费支持,以开展全国托育示范城市为契机,推动以师市为单位制定整体解决方案,建立工作机制,推进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强化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力度,依法逐步实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积极推行“1+X”证书制度试点,加强托育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转岗培训、创业培训。探索发展智慧托育等新业态,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人员提供照护指导服务。(牵头单位:兵团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兵团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商务局)

(十一)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普惠服务。积极谋划储备一批托育服务领域重点项目,通过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兵师两级财政配套方式解决资金问题。建立完善公办及公办民营托育机构建设、运营等补助机制,师市、团场可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多种方式提供托育服务,普惠托位不低于60%。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采取单独或联合举办的形式,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鼓励国有企业等主体积极参与各级政府推动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牵头,组建婴幼儿照护、幼儿早期教育等服务团队,为家长、婴幼儿照护者提供科学育儿知识。推进家庭托育点管理,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增强家庭科学养育能力。支持家政企业扩大育儿服务。鼓励和支持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幼儿。鼓励各级文明单位在促进普惠托育服务方面发挥表率作用。(牵头单位:兵团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兵团国资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二)加强综合监管。各类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兵团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兵团各级行政(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负监管责任,建立健全托育机构登记备案制度、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加强动态管理,建立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牵头单位:兵团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兵团发展改革委、公安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管局)

五、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

(十三)降低生育成本。依法落实产假、哺乳假、男方陪产假等制度。继续做好生育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对困难育龄妇女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给予补助,其中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补助。切实保障参保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做好参加居民医保人员生育费用保障工作,减轻职工群众生育医疗费用负担。各师市探索建立二孩、三孩奖励机制。(牵头单位:兵团党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兵团总工会、妇联)

(十四)降低养育成本。按规定落实国家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师市、团场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可优先选择较大户型保障房。支持各师市研究制定根据养育未成年子女负担情况,实施差异化租赁、购买商品房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等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

(十五)降低教育成本。持续提升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巩固城镇小区配套园治理成果。探索适当延长在园时长或提供托管服务。深化基础教育改革,强化师市教育部门统筹管理职能,推动城乡基本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办好家门口的学校。全面实行义务教育学校“5+2”课后服务,推动放学时间与父母下班时间相衔接。推动教育评价改革,引导树立科学的教育理念和评价导向。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减轻家庭教育负担。(牵头单位:兵团教育局;责任单位:兵团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文体广电和旅游局、科技局、民政局)

(十六)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尊重妇女生育价值,落实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定期开展女职工生育权益保障专项督查。规范机关、企事业等用人单位招录、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平等就业,坚决禁止就业性别歧视行为。根据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就业意愿和培训需求,开展针对性职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将生育友好作为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支持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休假和工作时间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畅通妇女依法维权“绿色通道”,重点做好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法律援助工作。(牵头单位: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兵团妇联;责任单位:兵团党委组织部,兵团国资委、司法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兵团总工会)

六、加强政策调整有序衔接

(十七)维护好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按照规定实行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制度。(牵头单位:兵团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兵团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八)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按照国家要求,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扶助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相关政策;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对住房困难的,优先纳入住房保障,做到应保尽保。支持师市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中的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有条件的师市可探索建立公益金或基金,重点用于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为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亡故老年人免费提供基本殡葬服务。(牵头单位:兵团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兵团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医保局)

(十九)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扶助关怀工作机制。通过公开招投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支持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委托,开展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心理疏导等服务,依法代办入住养老机构、就医陪护等事务。持续开展“暖心行动”、“暖心家园”建设,为特殊家庭提供关爱服务。建立定期巡访制度,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双岗”联系人制度、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优先便利医疗服务“三个全覆盖”,扎牢织密帮扶安全网。(牵头单位:兵团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兵团民政局)

七、强化组织实施保障

(二十)加强党的领导。各级党政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国情、国策意识,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政策支持,规范相关制度,有效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教育、医保等部门要密切跟踪人口形势和优化生育政策执行情况,研究制定落实积极生育政策的土地、住房、财政、人才等一体化支持措施,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牵头单位:兵团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单位:兵团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十一)动员社会力量。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主动作为,积极开展家庭建设、生育支持、权益维护、促进人口发展等工作。计划生育协会要加强组织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鼓励社会组织开展健康知识普及、婴幼儿照护服务等公益活动。以满足老年人生活需求和营造婴幼儿健康成长环境为导向,开展活力发展城市创建活动。(牵头单位:兵团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医保局;责任单位:兵团总工会、团委、妇联)

(二十二)加强战略研究。按照兵团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要求,持续深化兵团人口中长期发展战略研究。科学评估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生育行为的影响,准确研判生育水平变动态势,完善人口空间布局,优化人力资源配置。(责任单位:兵团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

(二十三)做好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深化人口国情国策教育,将思想行动统一到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认识人口的结构性变化,弘扬主旋律、汇聚正能量,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氛围。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鼓励夫妻共担育儿责任,破除高价彩礼等陈规陋习,构建新型婚育文化。(牵头单位:兵团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兵团党委宣传部,各有关部门)

中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委员会办公厅

2022年5月27日印发


来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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